大同市旅游條例
大同市旅游條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旅游條例
大同市旅游條例
(2019年11月1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為旅游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合理開發、永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倡導健康、文明、環保、誠信、安全的旅游方式。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將旅游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全域旅游,建設旅游強市;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促進旅游業和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市場監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廣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六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監督作用,依法維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第二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性中心城市戰略定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旅游發展規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旅游發展規劃,結合本縣區特點,編制本行政區的旅游發展規劃。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景區規劃,統籌安排景區內旅游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旅游服務與經營管理,旅游要素配套與旅游設施建設等事項,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發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客運規劃,合理安排服務旅游的公交客運線路。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資金,用于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及信息化建設、宣傳推廣、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旅游企業依法申報上市、發行債券,面向資本市場融資。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本行政區域依法開展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注重突出本市地方特色,支持投資者培育新型旅游業態,開發具有創新性、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帶動性強的旅游項目和產品。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掘本地旅游資源的文化內涵,支持單位和個人舉辦大型旅游節慶活動和文化演出,開發旅游文化精品劇目;鼓勵旅游經營者利用大同歷史傳說、名人軼事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特色旅游產品,促進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鄉村旅游發展的政策,合理安排鄉村旅游服務設施用地,加強對鄉村旅游的推介,為鄉村旅游經營者提供培訓,提高鄉村旅游經營服務質量。
鼓勵城鎮和鄉村居民依法從事餐飲、民宿、土特產等旅游經營。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俗特點、文化內涵的旅游紀念品、土特產品、工藝品等旅游商品,促進旅游商品的產業化、品牌化。
第三章 旅游消費和經營
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灾鬟x擇旅游經營者、旅游產品和服務,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銷售和服務;
(二)要求旅游經營者全面、真實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和其他有關情況;
(三)依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
。ㄋ模┤松怼⒇敭a安全遇有危險時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或者依法獲得賠償;
。ㄎ澹┤烁褡饑、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β糜谓洜I者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遵守文明旅游行為規范,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婪ń洜I、明碼標價,公平交易;
(二)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
。ㄈ﹪栏癜凑占s定的服務項目和標準提供服務;
(四)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ㄎ澹┳鹬芈糜握咦灾鬟x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六)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風俗習慣;
(七)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其安全設施、設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以及利用廢棄礦山、工廠等開發建設旅游項目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旅游法律法規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旅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租用具有營業執照和客運經營許可證,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財物安全要求的客運工具。
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乘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不得違反與旅游者之間的約定擅自變更旅游運輸線路、更換客運車輛,不得擅自搭載包車旅游者之外的人員,不得中途甩客。
第二十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組織旅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介紹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但不得捆綁強售。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業務,應當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統計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二十四條 旅游飯店應當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確認已將上述信息用適當方式告知客人。
星級旅游飯店應當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
非星級飯店不得冒用星級名義或者稱謂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對本景區、景點范圍內的旅游經營活動加強管理,維護旅游秩序,為旅游者提供安全、衛生、舒適、優美的旅游環境。
景區應當建立講解員管理、培訓制度,并將講解員姓名、照片、編號、語種等信息向旅游者公示。景區講解員從事講解活動應當由所在景區委派,并佩戴講解員證。
景區管理機構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導游提供講解服務。
第二十六條 景區內有多處景觀或者游覽項目的,景區經營者可以設置單一門票或者聯票、套票,一并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選擇購買。
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者搭配書籍、保險售票。
第二十七條 禁止舉辦低級庸俗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同時在當地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景區、景點及其周圍擅自擺攤;禁止糾纏、誘騙或者強制、脅迫旅游者購物。
第三十條 網絡旅游企業為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覽、住宿、交通、餐飲等旅游中介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方,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
第四章 資源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并定期進行更新。
第三十二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項目,應當制定旅游資源保護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模和建筑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禁止開發建設破壞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旅游項目。
第三十三條 利用自然保護區等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生態保護措施,落實生態保護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利用古城、古鎮以及其他歷史人文景觀等歷史文化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確保其特有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文化特色不受破壞。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景區、景點現有不符合旅游資源保護規劃,破壞旅游環境,損害旅游景觀的旅游服務設施,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責令搬遷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文物、宗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和當地居民的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意識。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游者宣傳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知識,勸阻和制止旅游者實施破壞旅游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五章 旅游服務和監管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推動智慧旅游建設,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主要景區等旅游者集中的場所,設置旅游咨詢服務中心,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景區、景點,采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中外文對照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等方便游客的標識。
第三十九條 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區域界限標志、服務設施標志、游覽導向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在顯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詢和救助電話。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旅游志愿者無償開展旅游咨詢服務、文明旅游引導、景區游覽講解和旅游應急救援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公益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制定旅游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執法權限、監督方式等事項,加強部門間對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溝通,強化聯合執法協調監管的相關工作機制,提升綜合監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執法隊伍建設,完善旅游執法專業裝備配備,創新監管執法手段,提高科技運用水平,加強旅游市場監管。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構,建立完善旅游投訴制度,公布旅游投訴電話等相關信息。
旅游舉報投訴受理機構在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不屬于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地區、部門處理,并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市旅游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旅游信用信息平臺,統一歸集旅游經營者的基本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違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實行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對旅游從業人員在從事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將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四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旅游設施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對具有危險性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當危險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向旅游、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市、縣(區)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星級飯店冒用星級名義或者稱謂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大同市旅游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