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司規[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了規范和指導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是指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從鑒定依據、鑒定步驟、鑒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在法庭上當面回答質詢和提問的行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證鑒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鑒定人出庭作證;未指定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時,由鑒定機構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上簽名的鑒定人出庭作證。
司法鑒定機構要為鑒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到庭作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書面申請:
(一)未按照法定時限通知到庭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到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
經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鑒定人可以提交書面答復或者說明,或者使用視頻傳輸等技術作證。
四、鑒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了解、查閱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了解出庭的相關信息和質證的爭議焦點;
(三)準備需要攜帶的有助于說明鑒定的輔助器材和設備;
(四)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五、鑒定人出庭要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尊重事實;
(二)按時出庭,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
(三)配合法庭質證,如實回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鑒定材料、樣本和鑒定檔案資料;
(五)所回答問題涉及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闡明;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應當如實回答;
(六)依法應當做到的其他事項。
六、鑒定人到庭作證時,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并在法庭指定的鑒定人席就座。
七、在出庭過程中,鑒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一)認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需要請求保護的;
(二)受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語或者行為進行侮辱、誹謗,需要予以制止的。
八、鑒定人出庭作證時,要如實回答涉及下列內容的問題:
(一)與本人及其所執業鑒定機構執業資格和執業范圍有關的問題;
(二)與鑒定活動及其鑒定意見有關的問題;
(三)其他依法應當回答的問題。
九、法庭質證中,鑒定人無法當庭回答質詢或者提問的,經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書面意見。
十、鑒定人退庭后,要對法庭筆錄中鑒定意見的質證內容進行確認。
經確認無誤的,應當簽名;發現記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改正。
十一、出庭結束后,鑒定機構要將鑒定人出庭作證相關材料歸檔。
十二、司法行政機關要監督、指導鑒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鑒定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情況。
十三、司法行政機關要健全完善與人民法院的銜接機制,加強鑒定人出庭作證信息共享,及時研究解決鑒定人出庭作證中的相關問題,保障鑒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
十四、司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有關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通報、司法建議,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投訴、舉報的,要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在調查中發現鑒定人存在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情形的,要依法給予其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十五、司法鑒定行業協會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行業規范,加強鑒定人出庭作證行業自律管理。
十六、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