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應從速辦理并將處理情形連同判決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囑轉服務機關送達藉便說服教育或作適當處置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應從速辦理并將處理情形連同判決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囑轉服務機關送達藉便說服教育或作適當處置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應從速辦理并將處理情形連同判決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囑轉服務機關送達藉便說服教育或作適當處置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應從速辦理并將處理情形連同判決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囑轉服務機關送達藉便說服教育或作適當處置的通令
195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法院:
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邵陽專區分院,1951年3月12日法呈字第95號來呈:因南下工作干部要求離婚案件,對方都在原籍,依法應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唯所在地法院對于此類案件,處理不甚積極,不僅影響干部的工作情緒,就是領導上也無從根據作適當的處置。特向我院提議,轉達各該省、縣、市法院,對于南下干部的離婚案件,特加注意,從速處理。
二、我院認為;對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確應從速處理,以免訴訟拖延,影響該干部工作情緒。今后各級人民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在接到原告工作地法院之移送后,應立即通知被告提出意見或答辯理由,并予從速處理。無論準離或不準離,均須將其處理情形連同判決,函知該干部(原告)所在地法院,囑托轉知其服務機關,將判決送達原告本人收受,藉便領導上酌予說服教育,或做其他適當處置。
附:湖南省人民法院邵陽專區分院關于呈請通令山東等省縣市法院對于南下干部離婚案件從速處理并通知原告工作地法院的請求 法呈字第9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查派在本區工作之南下干部曾發生要求離婚案多起,其籍貫包括山東、熱河、河南、河北等省。
因為對方都在原籍,這類離婚案件,依法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過去處理的手續,是工作地的法院接受原告的聲請離婚書或理由書以后即行檢同原件,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依法辦理,并囑將辦理結果迅行函復。
惟受訴法院對于此類案件處理不甚積極,有的拖延三、四個月仍就未辦,經迭次函催又不作答,這不僅影響干部的工作情緒,就是領導上也無從根據作適當的處置。為此呈請:鈞院通令各該省縣市法院對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立即通知被告提出意見及理由,并根據被告愿離或不愿離的理由和意見,從速處理,無論準離或不準離,都應通知原告工作地之法院,藉便領導上分別施以說服教育或作其他適當處置。是否可行仍候核示。
195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