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廣東省汕尾市人大常委會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20年1月7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汕尾市七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在本市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市選出的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汕尾軍分區司令;
四、市直有關機關、團體主要負責人;
五、駐本市的國家、省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副檢察長;
七、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主任或代理主任;
八、陸豐市人大常委會代理主任;
九、在本市離退休的正廳級老同志;
十、出席政協汕尾市第七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委員;
十一、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副秘書長;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