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7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已經2020年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二百零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20年4月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
為了優化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配置,經研究,市政府決定:
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職權調整至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行使,但國家和省級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除外。
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應方案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一)居住用地(不含通過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方式出讓的居住用地);
(二)作價出資用地;
(三)市投市建項目用地;
(四)以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和科研項目用地;
(五)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流轉方案;
(六)置換用地;
(七)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安置房用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土地供應方案由區政府負責審批。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每半年將各區政府審批情況匯總后報市政府。
三、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區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具體包括:
(一)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
(二)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
(三)征繳地價款及利息、滯納金;
(四)土地動態監測與監管;
(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下職權由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
(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審批(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臨時用地合同簽訂、土地復墾管理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等);
(二)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勘查作業區范圍和礦區范圍爭議的裁決。
五、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具體辦理承接職權的行政復議、訴訟、信訪及信息公開等事宜,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屬于委托事項的,委托方應當配合被委托方做好行政復議、訴訟等工作。
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履行轄區內屬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承擔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海洋、漁業、林業、測繪、地名、地質環境及礦產資源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管理職能和測繪、地名、地質環境及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權。
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承接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要密切跟蹤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調整事項的監管。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刻制業務專用章和法律事務專用章,由區政府指定部門保管和使用。業務專用章和法律事務專用章的使用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八、本決定所涉及的調整事項,屬于委托事項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完善權責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九、本決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12日發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