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0年 第5號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農業農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20年7月8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農業農村部對深化機構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農業農村部決定,對2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4部規章和6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修改的規章
1.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布)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與漁船定點拆解廠(點)共同”。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專業遠洋漁船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申請辦理漁船制造手續的,可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超過相應遠洋漁業項目屆滿之日起36個月。”
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審批機關應當同時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上記載辦理情況。”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購置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有效期延展18個月。”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六條第三款:“已開工建造的到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在延展期內仍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延展期屆滿前3個月內再申請延展18個月,且不得再次申請延展。”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兩項,作為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除他國政府許可或到特殊漁區作業有特別需求的專業遠洋漁船外,制造拖網作業漁船的;
“制造單錨張綱張網、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的;”
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第2號修訂)
刪去第九條第四項。
二、廢止的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驗船師資格考評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6日農漁發〔1998〕11號公布)
2.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公布)
3.草畜平衡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8號公布)
4.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8號公布,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
三、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農業部、人事部印發《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任職資格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農人技字第4號)
2.農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農機發〔2005〕7號)
3.農業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加強軍地農業合作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軍隊農副業生產發展的通知(農計發〔2007〕3號)
4.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
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農業部引進國際先進農業科學技術計劃(948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農辦科〔2010〕70號)
6.遠洋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辦法(2017年9月27日農業部公告第2587號)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