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于廢止《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3號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張偉文
2020年6月4日
關于廢止《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以下三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8號)
二、《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6〕第3號)
三、《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7〕第1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
規章的廢止說明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專項清理要求,市住建局對《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提出了廢止意見;根據2019年對《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立法后評估結論,市城管委對其提出了廢止意見。市司法局審查后認為:
《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辦法》和《規定》)的上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近幾年均修改過,《辦法》和《規定》的體系內容與上位法已不一致。特別是《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修訂時已充分考慮當前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現狀,吸納了我市的立法建議,與其他上位法均能夠滿足當前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故《辦法》和《規定》已不適應我市建筑市場監督工作需要,也無施行必要。
鑒于《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與已經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與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且市城管委承辦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許可事項已經取消,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方面主要依照《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導則》(蘭政辦發〔2019〕44號)規定進行事中和事后監管,故該辦法在實際工作中已無施行必要。
以上三件政府規章已在市司法局網站上就廢止事宜征求公眾意見,未收到不同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