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20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林 武
2020年2月20日
為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有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以下7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1.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城建檔案機構”統一修改為“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
2.刪去第二條中的“規劃”。
3.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二)城市建設規劃檔案”;將第三款中“建設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應在領取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當地城建檔案機構預交城建檔案保證金”修改為“應當與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簽訂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刪去第二款。
5.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6.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否則,規劃部門不予規劃定點”。
7.刪去第二十一條。
二、《山西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1.將第六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公園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省森林公園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所屬森林公園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應當組建相應的森林公園管理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法人登記。其中,國有林單位設立的森林公園和政府籌資建設的森林公園,其管理單位應當進行事業法人登記,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職責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2.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森林公園管理單位在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下,負責組織具有相應工程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實施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將原第十一條修改為“省、市級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應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縣級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應當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編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作為第二款。
3.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森林公園門票收費收入納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管理,統籌用于森林公園的開發、保護和管理”。
4.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
三、《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1.刪去第三條中的“地方”;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2.刪去第九條中的“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將第十條中的“省地稅局”修改為“省稅務局”。
4.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半年繳納。上半年應繳稅款于當年六月底前申報繳納,下半年應繳稅款于當年十二月底前申報繳納”。
四、《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1.將第一條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改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2.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
3.在第十三條第一項中增加“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五、《山西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
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將“住房和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將“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將“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刪去“編制”;將“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六、《山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1.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涉稅信息,由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旅、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統計、能源、機構編制、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提供,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多證合一’企業注銷登記時,應當依托稅務部門共享交換的數據,核驗企業清稅信息,簡易注銷登記除外”。
七、《山西省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1.刪去第十條。
2.刪去第十一條。
3.刪去第二十四條。
4.對其余條款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