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業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林武
2020年1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學習消防知識、及時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法定權限,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開展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五)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保障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公益屬性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落實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開展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環節的治理,做好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消防工作;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除前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職責。
第九條 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規劃計劃、應急預案等;
(二)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登記火災高危單位,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三)實施消防行政許可;
(四)受理群眾舉報、投訴;
(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火災隱患整改,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六)組織、指揮撲救火災,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八)指導、督促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演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除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煤礦、非煤礦山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投資有關規定,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政府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 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創新納入科技計劃,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消防安全關鍵技術研究、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規劃。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處行政拘留的消防違法行為;
(二)公安派出所可以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對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進行疏導,保障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的通行,必要時進行交通管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救援中發現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災,應當立即通報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當派員趕赴現場參加調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許可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普法教育內容,指導和開展消防立法工作。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許可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二)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二)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檢查、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
(四)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燃氣管理職責,確定為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鄉)管理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城市(鄉)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客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公共交通和公路水運行業等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二)指導、監督公路隧道、公路施工駐地、高速公路服務區及收費站、直屬院校等場所和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消防應急管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建立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和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消防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
(四)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消防安全檢查;
(五)配合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相關從業人員開展消防技能培訓考核。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和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監督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旅游星級飯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負責承辦的旅游展會、旅游節會活動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開展消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演出,推動消防文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許可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二)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滅火搶險救援工作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第二十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許可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根據優撫政策,對消防救援中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褒揚撫恤。
第二十九條 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的立項、審查、編號、發布等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
第三十一條 新聞出版和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和電影機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單位、出版業、印刷發行業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電影播出機構定期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指導和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加強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其承辦的體育賽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能源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電力企業、非電力生產企業自備電廠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第三十五條 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林業草原部門負責草原(場)、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森林防火期的火險預測預報,組織實施重點火險區治理。
第三十九條 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證券業機構、期貨業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四十條 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通報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職責
第四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必需的資金;
(二)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開展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根據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六)制定、實施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三)建立微型消防站區域聯防制度,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
(四)鼓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消防安全評估營業執照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鼓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煤炭、煤化工、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依法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二)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領域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和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2015年2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中《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修改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