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
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
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6號
《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業經201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樓陽生
2019年11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規范政務數據使用,保障政務數據安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政務數據資產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產,是指由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建設、管理和使用的各類業務應用系統,以及利用業務應用系統,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直接或者間接采集、使用、產生、管理的文字、數字、符號、圖片和視音頻等具有經濟、社會價值,權屬明晰、可量化、可控制、可交換的政務數據。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
涉密政務數據資產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產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統一標準、合理利用和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數據資產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產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屬于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政務信息管理部門代表政府行使政務數據資產所有權人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和政務數據資產動態管理制度,編制政務數據資產登記目錄清單,建設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匯總登記本級政務數據資產。
第八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依照政務數據資產登記目錄清單,做好本機構政務數據資產登記匯聚、更新維護等工作,同時接受同級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將各自建設、管理、使用的政務數據資產建卡立賬,并統一匯總到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推動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共享工作。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建設本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政務數據有序共享。
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不得建設其他獨立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按照政務數據共享類型編制政務數據共享目錄。
第十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可以根據政務數據資產開發利用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授權開發對象或者合作開發對象進行政務數據開發利用,并將授權情況報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范交易行為,鼓勵、支持通過數據交易等方式依法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務數據資產流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產交易評估機制,促進政務數據資產交易。
第十二條 涉及政務數據使用或者開發的合同,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政務數據使用或者開發的范圍、程度、期限和合同期滿后政務數據的處置,以及經過開發后新產生的數據權屬等。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傳播、銷售政務數據。
第十四條 涉及政務數據資產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建立政務數據安全等級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以及其他應當保護的信息。
政務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涉及政務數據資產的部門或者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政務數據資產登記匯總工作的;
(二)違規建設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
(三)超越權限開發利用政務數據的;
(四)違規進行政務數據資產交易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非法采集、傳播、銷售政務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