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為條例
大同市文明行為條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文明行為條例
大同市文明行為條例
(2020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范和倡導
第三章 促進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水平,傳承中華優秀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規范、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并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弘揚大同市民大氣包容、熱情豪爽、明禮誠信、和諧友善的優秀品質。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
市、縣(區)網信、發展改革、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商務、民政、公安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依法曝光不文明現象。
第二章 規范和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大聲喧嘩;
(二)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三)攜犬出戶采取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四)開展健身、娛樂、經營等活動時,不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產生的噪聲值不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或參加其他公共活動,注重禮儀,有序進出場地,服從現場管理;
(六)文明旅游,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愛護文物古跡和旅游資源;
(七)維護網絡秩序,不利用網絡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八)尊重醫護人員,遵守醫療場所秩序;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三)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不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五)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勸煙;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丟棄垃圾;
(二)攜犬出戶及時清理犬便;
(三)維護公共場所整潔,不違反規定涂寫、刻劃、張貼、噴涂;
(四)愛護公共場所花草樹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五)保持公廁衛生,文明如廁;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禮讓通過斑馬線的行人,不違反規定變道、穿插、超車、使用燈光和鳴笛;
(二)駕駛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
(三)行走時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橫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五)按照規定停放共享車輛,不妨礙他人通行;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內堆放雜物;
(二)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寵物;
(三)不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撒物品;
(四)不違反規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五)不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尊長愛幼,鄰里融洽;
(二)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分餐進食,適量點餐取餐,不浪費食物,不酗酒鬧事;
(三)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綠色出行,優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強行占座,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五)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六)崇尚科學,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倡導助人為樂,鼓勵下列行為:
(一)為行動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人士提供幫助和扶持;
(二)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三)參加救災、濟困等慈善救助活動;
(四)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干細胞、器官和遺體;
(五)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促進和保障
第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文明行為規范。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做好本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對單位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務、文明行為宣傳教育等活動予以記錄,并作為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十八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確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測評體系。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范、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
第二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生態環境、能源、園林、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破壞市容環境、違法建設、損壞公共設施、損毀綠地、污染生態環境、影響河道整潔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的就醫環境。
第二十三條 商務、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和學業質量標準,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凈化網絡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第二十六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母嬰室、環保型吸煙室、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依法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人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者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