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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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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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教育局、公安局:
為健全預防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保護,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2020年8月20日
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加強對學校教職員工的管理,預防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與公安部聯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教育部統籌、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實施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公安部協助教育部開展信息查詢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工作情況開展法律監督。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的學校,是指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第二章 內容與方式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據本條規定建立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
(一)因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奸,強制猥褻,猥褻兒童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的人員信息;
(二)因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奸,強制猥褻,猥褻兒童犯罪行為被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員信息;
(三)因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猥褻行為被行政處罰的人員信息。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信息除外。
第五條 學校新招錄教師、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在認定教師資格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員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在職教職員工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篩查。
第三章 查詢與異議
第七條 教育部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臺,與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對接,實現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服務。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
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擬聘人員和在職教職員工的授權,對其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
對教師資格申請人員的查詢,由受理申請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開展。
第八條 公安部根據教育部提供的最終查詢用戶身份信息和查詢業務類別,向教育部信息查詢平臺反饋被查詢人是否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
第九條 查詢結果只反映查詢時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里錄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條 查詢結果告知的內容包括:
(一)有無性侵違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四條規定標注信息類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被查詢人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其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通過信息查詢平臺提交申請,由教育部統一提請公安部復查。
第四章 執行與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擬聘用人員應當在入職前進行查詢。對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得錄用。在職教職員工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規定及時解除聘用合同。
教師資格申請人員取得教師資格前應當進行教師資格準入查詢。對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不予認定。已經認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未對教職員工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或者經查詢有相關違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仍予以錄用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未對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或者未依法依規對經查詢有相關違法犯罪信息的人員予以處理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糾正,并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開展查詢,并對查詢獲悉的有關性侵違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應當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及時總結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及學校開展具體工作,促進學校安全建設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十六條 教師因對學生實施性騷擾等行為,被用人單位解除聘用關系或者開除,但其行為不屬于本意見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具體處理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對高校教職員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正在開展的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入職查詢工作,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繼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