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
國反壟發〔2020〕1號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
(2020年9月11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經營者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提高對壟斷行為的認識,防范反壟斷合規風險,保障經營者持續健康發展,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的全面實施,根據《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
第三條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稱合規,是指經營者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稱合規風險,是指經營者及其員工因反壟斷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預防和降低反壟斷合規風險為目的,以經營者及其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開展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別、風險應對、考核評價、合規培訓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合規文化倡導
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倡導和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守法,避免從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二章 合規管理制度
第五條 建立合規制度
經營者建立并有效執行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避免引發合規風險,樹立依法經營的良好形象。
經營者可以根據業務狀況、規模大小、行業特性等,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或者在現有合規管理制度中開展反壟斷合規管理專項工作。
第六條 合規承諾
鼓勵經營者的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并履行明確、公開的反壟斷合規承諾。鼓勵其他員工作出并履行相應的反壟斷合規承諾。
經營者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有關人員違反承諾的后果。
第七條 合規報告
鼓勵經營者全面、有效開展反壟斷合規管理工作,防范合規風險。經營者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及實施效果。
第八條 合規管理機構
鼓勵具備條件的經營者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將反壟斷合規管理納入現有合規管理體系;明確合規工作職責和負責人,完善反壟斷合規咨詢、合規檢查、合規匯報、合規培訓、合規考核等內部機制,降低經營者及員工的合規風險。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可以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管理。
第九條 合規管理負責人
反壟斷合規負責人領導合規管理部門執行決策管理層對反壟斷合規管理的各項要求,協調反壟斷合規管理與各項業務的關系,監督合規管理執行情況。
鼓勵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領導或者分管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承擔合規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工作。
第十條 合規管理職責
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管理人員一般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國內外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研究,推動完善合規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合規管理戰略目標和規劃等,保障經營者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制定經營者內部合規管理辦法,明確合規管理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門貫徹落實,確保合規要求融入各項業務領域;
(三)組織開展合規檢查,監督、審核、評估經營者及員工經營活動和業務行為的合規性,及時制止并糾正不合規的經營行為,對違規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四)組織或者協助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開展反壟斷合規教育培訓,為業務部門和員工提供反壟斷合規咨詢;
(五)建立反壟斷合規報告和記錄臺賬,組織或者協助業務部門、人事部門將合規責任納入崗位職責和員工績效考評體系,建立合規績效指標;
(六)妥善應對反壟斷合規風險事件,組織協調資源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調查并及時制定和推動實施整改措施;
(七)其他與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有關的工作。
鼓勵經營者為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
第三章 合規風險重點
第十一條 禁止達成壟斷協議
經營者不得與其他經營者達成或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禁止的壟斷協議。
是否構成壟斷協議、壟斷協議的具體表現形式,經營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作出評估、判斷。
經營者不得參與或者支持行業協會組織的壟斷協議。
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達成壟斷協議的,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從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作出評估、判斷。
第十三條 依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實施《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依法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自愿提出申報。對符合《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可以申請作為簡易案件申報。
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諾制度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經營者申請承諾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等可以參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依法決定終止調查或者恢復調查。
第十六條 寬大制度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等可以參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第十七條 配合調查義務
經營者及員工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避免從事以下拒絕或者阻礙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經營場所;
(二)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信息或者獲取文件資料、信息的權限;
(三)拒絕回答問題;
(四)隱匿、銷毀、轉移證據;
(五)提供誤導性信息或者虛假信息;
(六)其他阻礙反壟斷調查的行為。
經營者及員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采取未預先通知的突擊調查中應當全面配合執法人員。
第十八條 境外風險提示
經營者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當了解并遵守業務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咨詢反壟斷專業律師的意見。經營者在境外遇到反壟斷調查或者訴訟時,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章 合規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風險識別
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規模、所處行業特性、市場情況、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及執法環境識別面臨的主要反壟斷風險。有關合規風險重點可以參考本指南第三章。
第二十條 風險評估
經營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分析和評估合規風險的來源、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等,并對合規風險進行分級。
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合規風險評估程序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提醒
經營者可以根據不同職位、級別和工作范圍的員工面臨的不同合規風險,對員工開展風險測評和風險提醒工作,提高風險防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降低員工的違法風險。
第二十二條 風險處置
鼓勵經營者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對識別、提示和評估的各類合規風險采取恰當的控制和應對措施。
經營者可以在發現合規風險已經發生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立案并啟動調查程序時,立即停止實施相關行為,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并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合作。
第五章 合規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合規獎懲
鼓勵經營者建立健全對員工反壟斷合規行為的考核及獎懲機制,將反壟斷合規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及其所屬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提高員工遵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激勵。
第二十四條 內部舉報
經營者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明確內部反壟斷合規舉報政策,并承諾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因員工舉報行為而采取任何對其不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信息化建設
鼓勵經營者強化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優化管理流程,依法運用大數據等工具,加強對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情況的監控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合規隊伍建設
鼓勵經營者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合規管理人員,提升隊伍能力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合規培訓
經營者可以通過加強教育培訓等方式,投入有效資源,幫助和督促員工了解并遵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增強員工的反壟斷合規意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指南的效力
本指南僅對經營者反壟斷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合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參考制定
行業協會可以參考本指南,制定本行業的合規管理制度。
網絡平臺經營者可以參考本指南,制定本平臺內經營者合規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指南的解釋
本指南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