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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19-12-31
    2. 【標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3. 【發文號】令2019年第32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0/1/3/art_1256288_42041214.html

    7. 【法規全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2011年11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公布,根據2016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安全,維護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本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障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困難救助。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障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保險基金、醫療困難救助資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調劑基金。
      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統籌地區內基本醫療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障服務情況實施監督。
      衛生健康、民政、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出具虛假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或者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提供協助。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涂改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第五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應當出示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
      參保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⒈救说幕踞t療保障證(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轉讓給他人享受,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ǘ﹤卧旎蛘呙坝盟说幕踞t療保障證(卡)就診,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三)通過偽造、變造、涂改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四)超量或者重復配購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醫用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ㄎ澹┳冑u由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不得采用虛構勞動關系的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非參保人員不得冒用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或者偽造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就診。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當校驗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審閱病歷記載,根據病情需要進行檢查、確定治療方案,按照處方管理規定開具處方,并將診治情況記載于病歷。
      定點零售藥店在售藥時,應當校驗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審閱病歷記載,根據病情需要配售非處方藥品,或者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配售藥品,并記載于病歷。
      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捎脼閰⒈H藛T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二)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或者約定服務范圍以外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所產生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ㄈ┻`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無適應癥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人員配藥,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ㄋ模┻`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支付比例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五)超過規定的診療項目、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價格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六)偽造、變造、涂改醫療文書或者提供虛假醫療費用結算報表、憑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ㄆ撸⿲⒉粚儆卺t保支付范圍或者不符合醫保支付要求的項目充當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八)將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ň牛┎扇∑渌绞津_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規定,建立符合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運行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并對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實行信息化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障信息系統連接,按照協議保存、傳送信息。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障費轉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相關基金或者資金賬戶,及時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支付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幕踞t療保障標準,或者不按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標準;
     。ǘ┬孤队萌藛挝缓蛥⒈H藛T個人信息;
     。ㄈ├寐殑蘸凸ぷ鞅憷\取私利;
     。ㄋ模┢渌`反基本醫療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款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參保人員涉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在調查、處理期間,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改變其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方式。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解除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涉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調查、處理期間,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未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規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保存、上傳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信息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追回已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給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和其他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涉嫌犯罪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有違反執業規范行為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移送有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外,與本市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結算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綠化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綠化養護和綠化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質量及安全監督管理。
      《市綠化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許可,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植樹造林、認建認養樹木綠地、參與養護管理、綠化宣傳、以資代勞等多種形式履行植樹義務。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核定并記錄單位和個人參與義務植樹情況。義務植樹登記卡由市綠化委員會城區綠化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六條 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區級不低于1.5平方米;
     。ǘ┬^級不低于1平方米;
      (三)組團級不低于0.5平方米。
      屬于舊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幼^級不低于1.05平方米;
     。ǘ┬^級不低于0.7平方米;
     。ㄈ┙M團級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因用地緊張等特殊原因,其附屬綠地面積低于國家、省及本市相關規定的,經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級土地易地建設與附屬綠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附屬綠地平面圖并標明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完成。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地面積進行確認。附屬綠化工程經確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的,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簽發確認文件。附屬綠地面積確認辦法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除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實施屋頂綠化的,屋頂綠化面積可按照以下比例計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ㄒ唬└餐梁穸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計算綠地面積;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計算綠地面積;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計算綠地面積;
     。ㄎ澹└餐梁穸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計算綠地面積;
     。└餐梁穸炔蛔0.1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地下設施頂面按要求實施綠化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附屬綠地面積:
     。ㄒ唬┑叵略O施頂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
      (二)地下設施頂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計算綠地面積;
      (三)地下設施頂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三條 除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在建(構)筑物墻面實施垂直綠化,種植槽寬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種植長度計算的綠化面積,可按照20%的比例計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應當按照其綠地覆土厚度、寬度合理配置植物,發揮植物的生態效益。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綠地面積總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確定的附屬綠地面積的20%。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附屬綠化工程確認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六條 鐵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線的規劃綠地,由負責綠線兩側建設用地前期開發、收儲的單位一并征收、建設;以劃撥方式供應綠線兩側建設用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綠線內的綠化工程建設。
      依照前款規定建設的綠地,不計入綠線兩側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
      第十七條 在城市綠地區域內進行地下設施建設的,地下設施頂板應當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緣覆土層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 下列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綠化工程,其設計、施工、監理和綠化養護,應當進行招標:
     。ㄒ唬┚G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價10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設計;
     。ǘ┖贤浪銉r5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施工;
     。ㄈ┖贤浪銉r50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監理;
     。ㄋ模┪袑I養護單位養護且年養護經費5萬元以上的綠化養護。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養護的城市綠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前對招標養護綠地的等級、面積等進行核定。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市場管理辦法,完善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從業單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城市綠化項目招標人,可以將從業單位的信用狀況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化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等綠化從業人員組織開展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公園綠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其他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填寫《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ㄔO單位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ǘ┦┕挝痪G化工程竣工報告;
     。ㄈ┰O計(勘察)單位綠化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ㄋ模┍O理單位綠化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ㄎ澹┚G化工程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渌嚓P的竣工資料。
      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決定:
      (一)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備案并核發《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ǘ┎环峡⒐を炇諚l件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園綠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其他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施工養護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養護管理單位辦理綠地移交手續。
      建設單位移交的綠地,工程資料齊全且符合綠地養護技術規范的,施工養護期屆滿后,養護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接收。
      第二十五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綠地(生產綠地除外)的樹木砍伐、遷移、修剪做出決定?撤、遷移胸徑30厘米以上的樹木,一次砍伐樹木50株以上、遷移樹木10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樹名木的,還需經市、區兩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現場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占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將許可文件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死亡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從事采石、取土、堆物、傾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危及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要求實施保護,并由養護管理單位實施現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 胸徑50厘米以上樹木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區域,胸徑30厘米以上樹木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區域。
      禁止在樹木保護范圍內從事采石、取土、堆物、傾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危及樹木生長的行為。在樹木保護范圍內施工的,應當按照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樹木,在土地劃撥或者使用權出讓前,由負責前期開發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建設項目用地界限內的保留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臺風、大雪、暴雨等災害性天氣時,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的要求對樹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占用城市綠地應當繳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包括土地價格和綠化工程建設費。
      《市綠化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樹木價值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樹木種類、規格及近期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確定計算方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古樹名木的樹木價值依據古樹名木的樹種價值、樹木級別、樹齡、生長狀況與位置以及養護管理實際投入來評估計算,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因市政設施項目建設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城市綠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綠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四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占用城市綠地的,不再按照《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實施易地建設;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不再按照《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需砍伐、遷移的樹木為財政性資金出資種植的,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不再作樹木價值結算,但應當辦理相關核銷或者轉出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違反《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不能恢復綠地原狀的,處以應當繳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3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罰款,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擅自砍伐單株樹木,遷移樹木不滿3株,或者修剪樹木不滿5株的,處以樹木價值1至2倍的罰款;
     。ǘ┥米钥撤淠静粷M3株,遷移樹木不滿5株,或者修剪樹木不滿10株的,處以樹木價值2至3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不滿5株,遷移樹木不滿10株的,或者修剪樹木不滿20株的,處以樹木價值3至4倍的罰款;
     。ㄋ模┥米钥撤淠5株以上,遷移樹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樹木20株以上的,處以樹木價值4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及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或者在工程建設施工時未按照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損害古樹名木或者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按《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樹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樹木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樹木生長或者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作出決定;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發布的《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市場管理是指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的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力社保、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堅持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循有序競爭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實施建筑市場活動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有相應的資金來源和工程建設管理人員,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或者資格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由具備建設管理條件的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專業化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委托項目管理合同。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工程項目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項目管理單位。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區建筑市場活動的管理,完善對外地企業的服務。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本區、縣(市)以外的企業違法設置條件,限制其到本地區承接業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工期、造價、質量、安全、節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除外。

    鼓勵建設工程總承包招標,積極推進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鼓勵其他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為各方市場主體提供必要的服務,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肢解發包是指將應當由一個施工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肢解發包行為:

    (一)建設單位不履行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范圍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單獨另行發包的;

    (二)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采用與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變相指定分包單位,并向分包單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但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行為:

    (一)轉讓、出租、出借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二)提供本單位印章、圖簽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三)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編制費用等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未派駐管理人員的;

    (二)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有1人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或者質量員、施工員、項目核算員、材料管理員等項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有3人(含)以上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

    (三)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經濟等任一責任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個人承擔的;

    (四)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資金交由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個人支配使用的;

    (五)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單位將與建設工程有關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大型機械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交由其他單位或者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的個人負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所稱無勞動關系,包括單位與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兩種情形。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項目主體工程,主體工程的勞務作業可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按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將主體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單位。合同未作約定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一)施工單位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或者不同承包單位在同一項目中的中介服務委托。

    第十七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建設工程合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市推行統一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建設單位委托代理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核對合同實質性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的一致性,經核對無異議的,應當在合同上加蓋簽證章。

    第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性計價依據及建設工程要素價格動態管理,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各類要素價格信息。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具有從業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編制,并由未參與編制工作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造價咨詢單位及其編制、審核人員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實際情況對工程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結合定額工期,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工期作出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增加技術措施費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支付的依據、時間及方式。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結算期限,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合同對結算期限約定不明確且協商不成的,發包單位應當在收到承包單位提供的工程結算文件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建設單位應當在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經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三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健全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質量安全保證保險,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投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證保險。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選擇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相互對施工、監理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客觀獨立的履約評價。履約評價結果作為信用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及監管平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工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項目信息及獎懲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評價,并及時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推進建筑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各類保證金繳納、創優評先等各個管理環節。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對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通報批評的單位或者人員,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程度的界定以及具體限制范圍、期限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單位或者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等市場準入條件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單位不再符合其資質所需具備的條件時,不得參與原資質相應的建筑市場活動,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撤銷或者調整其資質。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構成肢解發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接受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儲土地整理工程,但搶險救災、居民住宅裝修、農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層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市區范圍內重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區范圍內城市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儲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儲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容環衛、市政公用、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督促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文明施工網格化監管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予以單列。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物聯網可視化監控設備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相關安裝、運行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在支付建設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時,應當明確屬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部分。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藝和建筑材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負責落實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進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檢查,并作書面記錄。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根據本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監理方案中編制文明施工管理專篇,審查文明施工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審核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要求行為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報告。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2家以上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指定1家施工單位履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服從其協調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名稱;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計劃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

    (四)夜間施工的時間和許可情況;

    (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還應當在工程兩端和交叉路口的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圍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組織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需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交通管制的,應當依法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交通設施規范要求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誘導設施。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設置的臨時通道,應當使用瀝青、混凝土等進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警示標志和規范的交通設施,夜間照明應當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暢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電、停氣等可能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單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時,應當依法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因施工導致突發性停水、停電、停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門衛值班室,對人員進出場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收儲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擋應當采用砌體或者彩鋼板等硬質材料,砌體圍擋內外側面應當粉刷,并設置壓頂;需通行車輛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的圍擋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圍擋應當進行美化;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兩側的圍擋頂部應當采取亮燈措施;圍擋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三)除收儲土地整理工程外,距離噪聲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四)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潔、美觀。

    不能設置封閉式圍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設置移動式圍擋,并設置警示標識;房屋建筑工程進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階段,需拆除原有圍擋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施工單位設置臨時圍擋。

    入場前施工現場已有圍擋,施工單位未拆除重新設置的,視為施工單位設置的圍擋。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場內主要通道、加工場地及材料堆放區域應當采用混凝土硬化處理。場內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潔;其他空曠場地應當進行綠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樁基工程施工作業場地應當堅實穩固,使用路基板(箱)等進行硬化處理;利用泥漿護壁的,應當設置砌體或者鋼板成型的泥漿沉淀池。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分類堆放,與圍擋保持安全距離,高度不得超過圍擋。建筑材料應當標明名稱、品種、規格數量以及檢驗狀態。

    禁止在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廢棄物。

    第十八條 除線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網,并保持完整、清潔。

    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需要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當采取密閉防塵措施。

    建筑材料易產生揚塵的,應當進行噴淋、遮蓋處理。在施工現場進行建筑材料加工產生揚塵的,應當設置專門的材料處理區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施工現場臨時堆放土方的,應當采取覆蓋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定期清掃、噴淋或者噴灑粉塵覆蓋劑。發布大氣重污染一級預警時,裸露場地應當保持濕化。

    收儲土地平整場地、施工現場拆除臨時設施、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噴淋、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建(構)筑物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在建筑物內部灑水或者設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實施噴淋作業。

    建(構)筑物內建筑垃圾的清運應當采用相應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擲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區范圍內的,應當在三層以下建筑外圍設置防塵網(布)。收儲土地平整后應當采取臨時綠化、固化、覆蓋防塵網(布)或者噴灑粉塵覆蓋劑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市有關部門發布市級重污染天氣預警時,建設工地應當根據預警等級,相應采取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業(不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除外)以及停止土石方開挖和渣土運輸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廢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出場。不具備設置沉淀池條件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派專人在沖洗后清掃廢水。發布大氣重污染一級預警時,應當停止渣土運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需處置工程渣土的,應當在開工前依法辦理處置手續,渣土運輸業務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單位。

    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漿和淤泥應當按照規定處置達標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廢漿、淤泥應當使用密閉式車船運輸。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排水設施,保持排水暢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辦理臨時排水行政許可手續,并達到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向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使用的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應當設置在遠離噪聲敏感建筑物一側,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裝卸建筑材料應當采取減輕噪聲的方式,不得傾倒或者拋擲金屬管材、模板等材料。

    建設工程需夜間施工的,應當按照《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規定申領夜間作業證明。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強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使用煙煤、木竹料等污染嚴重的燃料。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現場使用農藥、化肥等化學藥品的,應當對使用的時間、范圍、操作人員進行登記,并在使用區域設立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不得設置在施工作業區內。辦公、生活用房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生活用房。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職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不得超過8人,不得采用通鋪且床鋪不得超過兩層。職工宿舍應當配置生活物品專柜、臉盆架等設施,并建立保潔制度,落實專人保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夏季應當在職工宿舍安裝空調設備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衛生防疫規定,設置殺滅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藥物。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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