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第 321 號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8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20年8月26日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運行,預防、控制、撲滅馬屬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進出境馬屬動物、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本辦法所稱馬屬動物是指馬、驢、騾等動物;易感動物是指馬、驢、騾、豬、牛、羊等動物。
本辦法所稱規定馬屬動物疫病是指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日本腦炎、馬流行性感冒、馬梨形蟲病、馬病毒性動脈炎、馬媾疫和伊氏錐蟲病(蘇拉病)等8種動物疫病。
第三條 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的范圍為桐廬縣行政區域富春江以北的部分(以下簡稱無疫區)。
為了保護無疫區的馬屬動物衛生安全,與無疫區毗連的桐廬縣行政區域富春江以南的部分,富陽區、臨安區、淳安縣、建德市行政區域,劃定為保護區。
為了保障馬匹運輸安全,杭州蕭山國際機場至無疫區所經的機場高速公路、杭州灣環線高速公路、滬昆高速公路、彩虹快速路、杭新景高速公路等道路及兩側不少于1000米以內的區域,劃定為生物安全通道,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無疫區建設和運行等管理工作,統籌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推進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政事權分工將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設、運行等管理工作。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區、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區域馬屬動物疫病的具體管理工作。
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實施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以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區、縣(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規定馬屬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林業、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馬屬動物疫病管理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馬屬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第六條 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桐廬縣等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編制無疫區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本市依法對馬屬動物實施相關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并加施免疫標識。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馬屬動物進行調查,并予以登記,建立檔案,實施動態管理。跨區、縣(市)遷移馬屬動物的,應當在3日前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八條 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和本市實際,制定本市馬屬動物疫病監測方案。
區、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馬屬動物疫病監測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馬屬動物疫病監測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從事易感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前款規定的監測活動,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九條 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符合無疫區相關動物衛生要求。相關動物衛生要求由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向無疫區輸入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非無規定馬屬動物疫區輸入易感動物的,依法辦理準引手續;
(二)經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在起運3日前向輸入地有管轄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三)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后,貨主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輸入;輸入無疫區時,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經指定通道運輸,并向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四)輸入非屠宰用途易感動物的,應當在隔離場或者指定場所實施隔離檢疫;輸入供屠宰用易感動物或者輸入易感動物產品的,應當在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由輸入地有管轄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五)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輸入無疫區后,憑輸入地有管轄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行屠宰、飼養、經營、加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向無疫區輸入供屠宰用易感動物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輸出地養殖場飼養的期限不少于3個月;
(二)在調運前30日內,輸出地養殖場未引進過易感動物、未發生規定馬屬動物疫病;
(三)調運前3個月內,輸出地縣級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規定馬屬動物疫病。
易感動物輸入后,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屠宰。
第十二條 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因特殊原因,需要過境無疫區的,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運前應當向無疫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經指定通道過境;
(二)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向經過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
第十三條 無疫區內的指定通道由桐廬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無疫區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由桐廬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置。
第十四條 無疫區、生物安全通道、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所在地的區、縣(市)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上述區域及其周邊的主要公路、城市道路設置邊界交通警示、引導等標識;需要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設置。
第十五條 輸入或者過境無疫區的易感動物的貨主或者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拋棄患病、死亡的動物及其排泄物、墊草等污物。患病、死亡的易感動物及其排泄物、墊草等污物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地點卸放,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運輸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載工具、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不得出現撒漏現象。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實施車輛消毒工作。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易感動物感染、疑似感染馬屬動物疫病或者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經檢測呈陽性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十七條 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市馬屬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無疫區、保護區、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區、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馬屬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編制本區域的馬屬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馬屬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報上一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馬屬動物疫情時,市、區、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依法采取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第十八條 因強制撲殺易感動物、銷毀易感動物產品或者實施強制免疫、監測采樣引起易感動物應激死亡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國家尚未制定補償標準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補償標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桐廬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指定通道運輸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有關管理部門開展馬屬動物疫病的監控、檢測、控制和撲滅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