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了刑事速裁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我國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全面實施,但是適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這一制度所蘊含的效率價值尚未得到充分彰顯。從檢察機關自身角度講,由于適用速裁程序法定辦案期限短,認罪認罰工作任務重,有些輕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諒解工作,其實并不簡單,導致有的檢察官不愿用、不會用、不善用。為更好落實刑事訴訟法關于速裁程序的相關規定,高檢院在各地檢察機關上報案例的基礎上,選編了四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檢察機關學習參考。
案例一:邱某某盜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男,無業,曾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5日18時許,邱某某到江蘇省張家港市金港鎮天臺南路某店鋪門口,趁無人之機,竊得施某某停放在路邊的紅色臺鈴牌電動車一輛。經鑒定,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400元。被害人施某某發現其電動車被竊后,向張家港市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于次日立案偵查,鎖定具有盜竊劣跡的邱某某后,在張家港市金港鎮某網咖內將其抓獲,贓物被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邱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0日移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11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以邱某某犯盜竊罪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月12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10月6日公安機關對邱某某刑事拘留,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檢察官了解本案情況后,認為本案案情簡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公安機關督促邱某某退賠,并及時移送審查起訴。后,公安機關依法追繳贓物,并發還被害人。10月10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并在起訴意見書上加蓋“速裁(刑拘)”字樣印章。
檢察機關受理后,快速審查并制作簡版審查報告,認定被告人邱某某盜竊數額2400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盜竊罪。檢察官向邱某某告知訴訟權利并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定后,邱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官聽取了被害人意見,被害人要求依法辦理。檢察機關依法對邱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結合邱某某的盜竊數額,認罪認罰、坦白、配合公安機關追繳贓物等從寬情節,以及有盜竊劣跡酌定從重情節,經綜合審查評估,擬定“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了解案情后,檢察官聽取了其意見,值班律師對犯罪事實、罪名、量刑情節及量刑建議表示認可。在值班律師見證下,邱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2019年10月11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以邱某某涉嫌盜竊罪,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一是依托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搭建速裁案件“一站式”刑拘直判辦理平臺,實現案件快慢分道、簡案快辦。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會簽出臺《關于“一站式”辦理刑拘直判案件的工作意見》,在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派駐檢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師工作站,建立“一站式”簡案快辦工作平臺。派駐檢察室提前了解公安機關偵查情況,與公安機關一道及時對盜竊、危險駕駛等輕刑案件開展甄別篩查、繁簡分流工作,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推行刑拘直判,最大程度簡化文書制作、案件流轉、強制措施轉換等程序環節,實現簡單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在刑拘七日內完成,確保及時懲治犯罪,發揮刑罰威懾效應。
二是綜合考慮量刑情節,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提升量刑建議可接受度。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利于明確被告人對判罰的預期,促使其更好認罪認罰,避免判后反悔上訴等現象。對于盜竊等常見、多發、簡單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著明確的量刑指導規范和成熟的當地司法實踐標準,應當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同時,應當加強量刑建議說理,詳細闡釋量刑建議的依據、確定過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以及法官對量刑建議的認可度。
案例二:肖某某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務工人員。2019年11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前云村自己家中往秀嶼區月塘鎮西園村方向行駛,途經秀嶼區東莊鎮前云村圓圈路段時被莆田市秀嶼區公安分局東莊派出所民警查獲。經呼氣檢測,肖某某的酒精呼氣檢測值為124.6mg/100ml。經鑒定,從肖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4.77 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2日13時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刑事拘留,于當日15時移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秀嶼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當日17時以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次日10時,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本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肖某某服判,不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一)提前了解案情,及時啟動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2019年11月11日21時許,肖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并被帶至醫院抽血后送至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經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通知,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司法鑒定機構為危險駕駛案件開設“綠色通道”,于12日9時許出具鑒定意見:從肖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4.77mg/100ml。12日10時,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對肖某某立案偵查。12日13時,肖某某被刑事拘留。立案后,檢察官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后認為,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肖某某亦如實供述,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無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本案適用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12日15時,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準確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受理當日,檢察官制作簡版審查報告,認定肖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初步擬定量刑建議后,電話通知值班律師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為肖某某提供法律幫助。12日16時,檢察官訊問肖某某,肖某某自愿認罪認罰。12日16時30分,值班律師閱卷后,承辦檢察官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值班律師對定性沒有異議,提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理,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檢察官告知肖某某其涉嫌的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量刑情節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提出的量刑建議,同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肖某某對罪名、量刑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沒有異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三)依法起訴,當庭宣判。12日17時,檢察官制作起訴書,在起訴書中寫明肖某某認罪認罰情況、量刑建議、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等內容,將案件起訴至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13日10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內容無異議,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
【典型意義】
一是依托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聯接平臺”,探索速裁案件“先行機制”。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出臺《關于使用執法辦案中心進行危險駕駛案件48小時速裁辦理的機制實施細則(試行)》,以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平臺為聯接點,掛牌設置派駐檢察室、速裁辦公室,建立危險駕駛案件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
二是構建輕微刑事案件辦理“快車道”,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案件辦理全程提速不降質。對事實簡單、清楚,證據類型化、易收集,定性無爭議的案件,如危險駕駛案件,應當密切偵、訴、審銜接配合,構建案件快速流轉辦理機制,有效提升辦案效率。莆田市適用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處理危險駕駛案件,平均用時僅42小時,極大地節約了訴訟資源,減少了訴訟參與人的訴累。同時,堅持提速不降低質量,在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值班律師工作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后24小時內獲得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可以就案件處理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速裁案件兼顧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案例三:魏某某職務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男,上海市某工業有限公司倉儲部原員工。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負責某工業有限公司倉儲部收發貨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該公司供應商常州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潘某某,采用少發貨、收全款(俗稱“送空單”)的方式,共同侵吞該工業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3萬余元。后兩人將上述贓款予以平分。
魏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提請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浦東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批準逮捕。經補充偵查,2019年2月19日,浦東分局再次以魏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請浦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浦東區人民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為由不批準逮捕。2019年3月20日,浦東分局以魏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將本案移送浦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2019年3月29日,浦東區人民檢察院以魏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浦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8日浦東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魏某某服判,不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一)審查逮捕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準確定性,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公安機關第一次以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準逮捕時,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魏某某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后,再次以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準逮捕。檢察官經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利用收、發貨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潘某某采用“開空單”的方式,將本單位多付貨款與潘某某平分,轉賬流水證實潘某某轉給魏某某人民幣7萬余元。但魏某某否認犯罪事實,辯稱本單位與潘某某的金屬公司貨款轉賬中存在借款往來等其他情形,與相關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檢察官在審查逮捕階段:一是深入釋法說理,促使自愿認罪悔罪。檢察官充分運用在案證據對魏某某進行針對性訊問,深入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其轉變態度,自愿供認了涉嫌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結合在案證據,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認定魏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犯罪數額為13萬余元。二是積極追贓挽損,有效化解矛盾。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激勵作用,督促魏某某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10.2萬元,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三是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審慎適用強制措施。檢察官綜合考慮魏某某犯罪事實和可能判處的刑罰,在案證據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認為采取非羈押措施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對魏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適用速裁程序審查起訴,依法追訴漏犯,實現案件全面快速處理。一是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鑒于魏某某在審查逮捕階段主動認罪認罰,作出不批捕決定后,檢察機關建議偵查機關從快移送,并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對魏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在十日內對本案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經開庭審理,于十日內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二是強化監督意識,依法追訴漏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補充移送伙同魏某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案犯潘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單位損失,檢察機關依法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十日內對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另行提起公訴。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魏某某、潘某某均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一是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在審查逮捕階段積極主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期間可開展權利告知、釋法說理、教育轉化等認罪認罰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將認罪認罰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二是強化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職,確保全面準確懲治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辦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從寬,檢察官要全面深入審查案件,發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漏罪漏犯的,依法追捕、追訴。
三是注重追贓挽損,兼顧被告人與被害方利益。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督促兩被告人退贓退賠,彌補了被害方全部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同時適用速裁程序,充分兌現從寬政策,兼顧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四:成都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黃某某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成都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印務公司”);被告人黃某某,男,某印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四川省成都某印務公司經營范圍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設計。該公司從2019年開始,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資質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超越經營范圍從事出版物的印刷、裝訂業務。2019年7月4日,公安機關在該公司廠房及倉庫內查獲該公司印刷、裝訂圖書等書籍7246冊。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經鑒定,上述印刷品均屬非法出版物。
2019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以成都某印務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同年8月9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性為由,對其不批準逮捕,同日由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年11月5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金牛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3月5日,金牛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以被告單位某印務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并按時繳納了罰金。
【檢察履職情況】
(一)依法全面客觀審查,訴前有效解決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檢察機關受理本案后經審查發現,涉案圖書的數量、被告人是否還有其他犯罪事實以及涉案圖書是否含有非法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需進一步核實,故詳細列明補證提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就圖書內容性質等咨詢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在審查起訴階段進一步查清了事實、解決了爭議問題。
(二)充分履行權利告知、釋法說理、量刑協商等職責,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鑒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自愿認罪,檢察官充分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律規定,詳細解釋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犯罪構成、法定刑幅度和認罪認罰后從寬的量刑幅度。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檢察官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擬定量刑建議,并就量刑建議的內容、依據等向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詳細說明,聽取意見。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反映了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面臨的困難,表示真誠認罪悔罪,提出希望降低被告人的主刑刑期和罰金數額的意見。檢察機關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具有自首、初犯、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并結合公司的經營情況,參照有關量刑指導意見和同類案件判決后,將量刑建議調整為建議判處被告單位成都某印務公司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三)適用速裁程序,高效審理案件。2020年3月5日,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向金牛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根據案件情況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金牛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核實并確認了被告單位和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庭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并當庭作出判決。
【典型意義】
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犯罪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犯罪單位作為獨立的刑事訴訟主體,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認罪認罰從寬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對犯罪單位與自然人一樣應當平等適用。在適用過程中,應堅持打擊和保護并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慎用人身強制措施,主動聽取被告方意見,充分開展量刑協商,并通過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從快從簡從寬處理案件,最大程度減小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
二是堅持法定證明標準,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性求刑,為審判階段適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礎。實踐中,一些輕罪案件的事實認定、定性求刑也會遇到諸多難題。檢察機關是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應當履行好訴前主導責任,密切與偵查機關相互制約與協作配合,在訴前有效解決事實認定、案件定性等爭議問題。同時加強訴審銜接,為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快速審理案件創造條件。本案雖然罪行較輕,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時尚有諸多定案疑點,審查起訴期間偵訴有效配合,解決了相關疑點,提起公訴后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庭審歷時僅十多分鐘,有效減輕了庭審負擔,節約了訴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