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快遞設施管理辦法
蚌埠市快遞設施管理辦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快遞設施管理辦法
蚌埠市快遞設施管理辦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
《蚌埠市快遞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5日
蚌埠市快遞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快遞設施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快遞經營服務的快遞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快遞設施,是指快件處理場所、快遞服務車輛、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服務場所等設施。
第三條 快遞設施管理應當遵循服務便民、綠色發展、鼓勵競爭和自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快遞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互相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郵政事務的事業組織從事快遞市場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基礎設施作為郵政設施的一部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保障快件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快遞業發展政策,支持快遞基礎設施和快遞末端服務場所建設,不斷滿足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對快遞服務的需求。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電子商務、農業、供銷、商貿、交通等企業合作,建立縣、鄉、村生活消費品和農村生產資料寄遞網絡體系,完善農村快遞網絡布局。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快遞產業集聚發展,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區域總部、區域分撥中心和高鐵航空集散中心等落戶本市,并按規定享受總部經濟政策。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縣級快件處理場所,鼓勵快件處理場所共建共用。
第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的標準化建設,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設置固定的獨立空間,包括獨立分割接待區和快件暫存區,具有固定、統一、易識別的門面,設置品牌標識,配備與所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設備與設施。
第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推進綠色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產品。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推廣使用生物基可降解快遞包裝、循環中轉袋,在營業場所設置包裝廢棄物綠色回收裝置。
第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管理和使用,對快遞服務車輛進行統一編號,加強標識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對符合規定的快遞服務車輛,應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第十三條 快遞服務車輛應當符合工業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安徽省符合登記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同一快遞品牌的快遞服務車輛應當做到車型、外觀、車身標識相對統一,符合《郵政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規范》要求,廂體兩側及車后張貼統一標識的車貼,車后端下方固定統一編碼的車牌。
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規定,對本公司、分支機構、快遞末端網點從事快遞服務的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建立本企業快遞服務車輛臺賬和管理辦法,并對快遞服務車輛駕駛人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五條 城鎮新建住宅區應當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鼓勵改造升級傳統信報箱,增加快遞服務功能。
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當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基礎性項目,滿足居民對快遞服務的需求。
老舊小區改造的,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根據需求設置相應的快遞末端服務場所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本居民區管理范圍內的快遞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城鎮重點高中及以上學校、入駐率高的寫字樓、商業住宅綜合體、人流量大的交通樞紐等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當設置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鼓勵不同服務品牌快遞企業加強合作、資源共享,推進城鄉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提高配送效率。
鼓勵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和村、居黨群服務中心增設快遞服務窗口,為快遞提供服務支持。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設立或者合作開辦快遞末端網點的,應當在快遞末端服務場所設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區域,配備相應的通訊、貨架、監控等設備設施,公示快遞服務組織標識,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并對所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承擔快遞服務質量責任和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未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撤銷、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