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財政部1990年8月13日(90)財預字第79號《關于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明年起,法院業務經費將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單列。現結合法院實際,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法院在編報1990年度決算時,應將正常的人員經費、行政費、辦公費、業務費(其中:辦案費)分開計算,分別填入決算,為編報1991年度支出預算打下基礎。編制1991年度辦案費預算時,應參照今年實際支出數(包括因經費不足用當事人的錢辦案的金額數以及應收未收案件所需辦案費金額數等合并匡算),按實際需要數進行編報。
二、由于年初難以估算正確,在執行年度預算中,應根據實際需要按季編制追加預算,報財政部門核撥。
三、根據79號文件規定,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開支數額較大,如“嚴打”、大型公判大會,耗費巨大的疑難案件等,辦案經費確實不足時,應據實向同級財政專項申請,追加支出預算。
四、為了改善基本的辦案條件,需逐步配置的交通、通訊、文秘、辦公現代化等設備,各級人民法院應在年初預算中專項申請,列入業務設備購置科目中,不要混入辦案經費中開支。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從1991年起,應將所轄法院的決算報表和下年度支出預算報表及時匯總上報我院司法行政廳。
六、各級人民法院在各項經費的使用過程中,要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開支范圍掌握使用,不得違紀、亂支。要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對違紀、亂支的除嚴肅查處直接經辦人外,還應追究領導人的責任。
在貫徹落實財政部(90)財預字第79號文件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司法行政廳反映。
附:財政部關于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 (90)財預字第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罰沒財物管理,并保證公、檢、法部門辦案經費的需要,財政部于1986年和1987年先后制發了《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與《關于核撥公檢法等政法機關辦案費用補助兩點規定的通知》。幾年來,大部分地方能夠堅持罰沒收支兩條線,在做好罰沒收入收繳入庫的同時,認真安排好辦案經費的核撥工作,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公檢法部門的辦案經費,支持他們執法辦案發揮了很大作用。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無視國家財政法規,擅自截留、挪用應繳罰沒收入;有的或明或暗地采取辦案經費補助與罰沒收入掛鉤的做法,多交多補,少交少補,不交不補;有的甚至實行辦案經費補助直接從罰沒收入中退庫的辦法;個別地方還下達罰沒收入指標,實行定額上繳,超收分成。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單位亂罰款,有的單位出現了“以罰代刑”現象。不僅不利于嚴肅執法辦案,也腐蝕了一些執法人員,影響了政法機關的聲譽。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發〔1990〕6號文件精神,糾正某些地方罰沒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支持公、檢、法部門依法辦案,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公、檢、法部門對于罰沒收入、贓款贓物的收繳和管理,要嚴格按照財政部(86)財預字第228號《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凡依法收繳的各項罰沒款、贓款和罰沒物資及贓物變價款,一律作為國家“罰沒收入”或“追回贓款贓物變價收入”,如數上交財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對違反規定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嚴肅處理,各級財政部門對于公檢法部門所需的辦案經費,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編列支出預算,予以核撥。要堅持罰沒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實行辦案經費與罰沒收入徹底脫鉤,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上交罰沒收入中提留、退庫或采取包干分成辦法,凡已實行的要堅決糾正過來。
上述規定適用于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初安排預算時,要充分考慮到公、檢、法部門的特殊情況,除安排正常的人員經費和行政費、辦公費以外,還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辦案經費,專款專用。并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和辦案的實際需要,逐年有所增長、逐步解決公、檢、法部門辦案經費的困難。
三、由于年初預算難以準確核定公、檢、法部門的辦案經費數額,因此,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收入情況和公檢法部門的辦案經費需要,按季編制追加預算,嚴格審核撥補。
四、各級公、檢、法部門對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開支數額較大、辦案經費確實不足時,可向同級財政專項申請追加支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一次性專項撥款。
五、鑒于當前全國治安工作的需要,在近兩年內,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實際撥付給公、檢、法部門的辦案經費,一般應不低于上年辦案經費支出決算數。
六、公、檢、法部門辦案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
1.偵緝調查費:包括偵破、調研、審理案件的差旅費、郵電費、現場勘驗費、辦案專業會議費等;
2.辦案專用車、船的燃料費和修理費;
3.罰沒或扣留物資的運輸費和倉儲費;
4.案件告發人接待費、獎勵費和協助破案單位的獎勵費;
5.其他辦案開支:包括辦案宣傳費、資料印刷費和技術鑒定費,以及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辦案費用等。
6.辦案經費不得用于基本建設開支和人員工資,嚴禁用于發放獎金;對查處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的獎勵金,應向財政部門申請專項撥款,不得在辦案經費中開支;一般的交通、通訊等裝備器材購置費應從年初預算中安排解決,大型購置費應專項申請預算,也不得在辦案經費中開支。
七、各級公、檢、法部門對財政核撥的辦案經費,要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和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數額掌握使用,不得隨意超支;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開支標準,防止敞口花錢。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挪用或浪費辦案經費的,應予嚴肅處理。
以上規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并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既要加強罰沒收入財務管理,又要保證公、檢、法部門辦案經費需要;即要解決亂罰款、“以罰代刑”的問題,又要嚴肅執法辦案,防止出現失之過寬,該查不查,該罰不罰的現象。
199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