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經2020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代) 李干杰
2020年7月10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為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調整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31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實施(第二批),將6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的市實施,將24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10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
二、認真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下放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決定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辦理的交接工作。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國家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順利實施。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相應的權責清單,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或者單位的監督,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對調整事項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管理職責,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依法簽訂委托協議,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2.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的市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3.調整由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4.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