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五)A2海區,是指除A1海區以外,至少由一個具有連續DSC報警能力的中頻(MF)岸臺的無線電話所覆蓋的區域;
(六)A3海區,是指除A1和A2海區以外,由具有連續報警能力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靜止衛星所覆蓋的區域;
(七)A4海區,是指除A1、A2和A3海區以外的海區;
(八)非運輸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輪等不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機動船舶;
(九)安全記錄良好,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
(十)實踐教學,是指航海類院;蛘吲嘤枡C構組織實施的實驗教學、工廠實習教學和船上實習;
(十一)航運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關機構,是指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
第六十四條 下列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發證不適用本規則,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二)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三)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四)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五)在公務船、水上飛機、地效翼船、非營業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職的船員。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取得適任證書的第(二)、(三)項船員和在公務船上任職的船員,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規定,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申請本規則的相應適任證書。
第六十五條 海船在內河行駛,其船長、駕駛員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規定取得相應航線的《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證書,但申請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適任證書的內河船舶船員,經過相應的培訓、考試,并經航線簽注,可以在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上擔任相應職務,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
第六十六條 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對普通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經取得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員教育、培訓的人員的考試和發證工作,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過渡措施,逐步進行規范。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2號),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8號發布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決定》,2017年3月2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8號發布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決定》,同時廢止。
附件: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海上任職資歷和適任考試要求(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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