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上市公司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六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八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申請注冊的,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發現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本章規定從重處罰,并采取三年至五年內不接受上市公司和保薦人該類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八十三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以及證券交易所網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年內不接受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相關文件。
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八十四條 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證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八十五條 相關主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一年至三年內不接受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以及市場禁入的措施;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還可以采取一年至三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注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
第八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參與認購的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并上市相關的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或者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八十七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違反《證券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同行業或者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愿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
(一)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資源,顯著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帶動上市公司的產業技術升級,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市場、渠道、品牌等戰略性資源,大幅促進上市公司市場拓展,推動實現上市公司銷售業績大幅提升;
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當同時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九條 符合《若干意見》等規定的紅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后,發行股票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符合《若干意見》等規定的紅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并在科創板上市后,發行以紅籌企業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本辦法關于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規定,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證監會關于存托憑證的有關規定。
發行存托憑證的紅籌企業境外基礎股票配股時,相關方案安排應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權益與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權益相當。
第九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向員工發行證券用于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九十一條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九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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