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黃石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政府
黃石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黃石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黃石市人民政府令2號
《黃石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已經 2020 年8 月 26 日市政府第 108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5日
黃石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選用節能型的用能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綠色建筑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4 個等級。
第三條 民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節約資源、經濟實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執行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監督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標準,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水利和湖泊、機關事務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全市城鎮各類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湖北省綠色建筑設計與工程驗收標準》進行項目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學校、醫院等建設項目應當按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和運營。黃石市大冶湖生態新區(東區、西區)和黃石市青山湖綠色生態城區等示范片區新建建筑應當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示范城區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各類單體建筑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
建筑面積 10 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鼓勵按一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位于生態敏感區、核心景觀片區以及區位優勢明顯具有突出經濟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的項目,鼓勵按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和建筑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適合本項目的可再生能源,并達到一定的應用規模。
新建、改建、擴建 18 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和熱水需求較大的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和安裝太陽能熱水或者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項目中應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應當選用國家及省級推廣目錄中的綠色技術和產品。包括:
(一)新型節能墻體材料、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節能門窗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二)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調控、計量、節能技術與產品;
(三)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與產品;
(四)海綿城市設施、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綜合利用等節水技術與產品;
(五)垃圾分類收集技術與產品;
(六)建筑綠色照明及智能化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八)其它先進的綠色、節能技術、產品和材料。
第九條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適應本地區氣候類型和節能減排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裝配式建筑項目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可以享受綠色建筑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設立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和扶持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設、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和應用。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實行下列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確定為市級以上建筑節能試點示范工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技術項目,可以給予資金補助;
(二)獲得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綠色建材標識證書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標識證書的單位,可以給予資金補助;
(三)開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的關鍵技術研究、設備與產品開發、技術規范標準制定等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可以給予資金補助;
(四)獲得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年度信用等級評定中予以加分;
(五)對確定實施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增加的建筑面積不納入建筑容積率核算;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優化空間布局,統籌考慮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需要,對土地利用、能源利用、生態保護等方面進行合理規劃;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時,應當在建筑物的布局、體形、朝向、采光、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全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并將其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來委托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與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標準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編制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對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相關材料進行檢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設計內容,并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對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信息進行公示。禁止在城區工程施工中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結合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民用建筑工程及建筑節能材料、產品進行節能檢測時,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應規范,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日常監督,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包含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監督報告。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對民用建筑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等級以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四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移交建筑節能與基本級綠色建筑相關技術文件。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規定,對建筑圍護結構、用能系統與綠色建筑相關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不得人為損壞;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節能系統及綠色建筑相關構造和設施,降低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節材、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工作的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工作,市機關事務服務部門負責市直機關辦公建筑能耗統計工作。其他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能耗統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運行后,鼓勵進行綠色措施運行效果評估。
第二十八條 既有建筑在改建、擴建和圍護結構裝飾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達到建筑節能相關標準。
鼓勵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改造既有建筑,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標準,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進行綠色改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的;
(三)工程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一條 通過弄虛作假等方式取得綠色建筑星級評價標識證書、獲得獎勵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報評審機構撤銷其綠色建筑星級評價標識證書,并收回其獎勵。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