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三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三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三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三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省長 尹 力
2020年10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第三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決定由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和中國(四川)自貿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管委會實施14項省級管理事項。下放事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承接主體實施;委托事項由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與承接主體簽訂行政委托書后實施。
根據《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引領性工程建設的指導意見》(川府發〔2018〕30號),協同改革先行區比照自貿試驗區同步承接省級管理事項,承接主體為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園區管委會。
以上承接主體應制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報原實施部門、省委編辦和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備案。承接主體不得將省級管理事項擴大至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實施范圍以外的地區。根據改革發展需要,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會同省委編辦等有關部門,可以對承接主體實施的省級管理事項進行調減。
附件: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第三批省級管理事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