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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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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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草案)》已經眉山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一審。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自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眉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眉州大道市政大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62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眉山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字樣。(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msrdfgw@sina.cn。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眉山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對農村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廁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農業廢棄物治理、文明鄉風建設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管并重、長效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負責制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實施方案、行動計劃和相關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制定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年度工作計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和鐵路、電力、電信等單位,以及婦聯、精神文明建設、通信發展辦等組織和機構,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居)民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財政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自籌、社會資本參與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多元投入機制。
第七條 鼓勵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保護環境衛生的意識,營造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氛圍,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村容村貌提升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村容村貌提升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村容村貌提升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鄉村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其外觀風貌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房建設標準和規范,編制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設計圖集,加強農房風貌管控。農房設計圖應當配套設計符合技術要求且滿足處理需求的無害化衛生廁所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村(居)民新建住房應當優先選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房設計圖,并按照農房設計圖規范建設各類附屬設施。
利用村(居)民住房經營餐飲、民宿等鄉村旅游項目,應當配建符合技術要求且滿足處理需求的無害化衛生廁所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傳統村落民居、歷史文化名村名鎮。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改善農村交通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村組道路、田間機耕道與農村公路的銜接,做好村組道路、田間機耕道維護和路肩鋪裝、綠化美化。
鼓勵村(居)民因地制宜選擇路面材料,建設入戶道路。
第十五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組織開展植樹造林、濕地恢復等村莊綠化活動,建設綠色生態村莊。
鼓勵村(居)民結合庭院經濟、經濟林果和鄉土特色,開展房前屋后綠化美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沼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節約和技術推廣,鼓勵村(居)民使用太陽能供熱供電、省柴節能爐灶等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分批推進村莊公共空間照明亮化,推廣節能燈具和新能源照明。
第十七條 市通信發展協調機構和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力、電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的相關工作。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市通信發展協調機構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電信設施共建共享,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電信業務經營者規范建設電信桿架、管線,定期清理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及時清除廢棄桿架、管線。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居)民保持農具堆放間、倉房、畜禽養殖棚圈等建(構)筑物整潔完好;清除庭院內外殘墻斷壁、廢棄物,整齊堆放生產工具、農用物資、生活用品、秸稈柴草,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保持庭院內外整潔有序。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滅鼠、滅蚊、滅蠅、滅蟑和重點場所的消殺活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第二十條 禁止影響村容村貌提升的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煙蒂、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在道路、建(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擅自涂寫、刻畫和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秸稈柴草;
(四)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五)其他影響村容村貌提升的行為。
第三章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收轉運處置體系建設,制定并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保潔員配備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可以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水銀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泛指廚余垃圾、餐飲垃圾和易腐垃圾,包括村(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由個人在單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廢棄物,包括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納入城鎮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推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分類運輸、區縣分類處置的模式,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收轉運處置市場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就地分類、源頭減量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法,推廣因地制宜、分類收集、村民自治、市場運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驗。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負責引導村(居)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等。
村(居)民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大件垃圾堆放站點或者拆解中心、可回收物回收站點等收運處理設施,逐步改造不能滿足分類要求的收運處理設施。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應當保持干凈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不得影響村容村貌。
第二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合理配備垃圾運輸車輛,滿足分類運輸的需求。
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滿足外層密閉條件,不得拋灑滴漏。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噴涂統一、規范、清晰的標志標識,明示所承運的生活垃圾種類。
第二十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當每日定時、定點收集清運生活垃圾,定期轉運垃圾轉運站、大件垃圾堆放站點或者拆解中心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大件廢棄物應當拆解后進行分類處置,未經拆解不得進入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 禁止影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秸稈等廢棄物;
(二)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秸稈、樹葉等廢棄物;
(三)損毀、盜竊、占用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四)其他影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四章 農村廁所改造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農村廁所改造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廁所改造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廁所改造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二條 農村廁所糞污應當優先納入管網集中無害化處理;糞污不能納入管網集中無害化處理的,應當按照村(居)民接受、經濟適用、維護方便、不污染公共水體的要求,合理選擇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模式和技術。
第三十三條 農村廁所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后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運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農村廁所糞污不能就近就地及時無害化處理利用的,應當以村(組)為單位建設貯糞池集中貯存,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探索建立財政補貼、村(居)民付費、市場化運行的農村廁所糞污收集處理利用機制。
第三十五條 村(居)民應當保持廁所清潔衛生,正確使用和維護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防止糞液污染環境。
第三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協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在村莊公共場所附近、人口集中區域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水沖農村公共廁所,廁所糞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公共廁所管護機制,并監督管護機制有效運行,保持公共廁所清潔衛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影響農村廁所改造的下列行為:
(一)新建旱廁和露天糞坑;
(二)隨意排放、傾倒廁所糞污;
(三)其他影響農村廁所改造的行為。
第五章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區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人口分布、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靠近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鄉村應當優先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設施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未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條 河湖長應當分級分段監督管理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統籌協調解決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導重點小流域河道岸線、大中型水庫最高水位線沿線50米范圍內和黑臭水體沿線200米范圍內的村(居)民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實現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栽植水生植物、建設植物隔離帶或者小微濕地,對農田溝渠、堰塘等排灌系統進行生態化改造,消除黑臭水體。
鼓勵村(居)民定期開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園、果園、花園就地消納生活污水。
第四十三條 禁止影響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隨意排放、傾倒生活污水;
(二)擅自閑置、關閉、損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三)其他影響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
第六章 農業廢棄物治理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農業廢棄物治理,推廣畜禽養殖糞污農牧結合生態治理模式,推動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回收和秸稈綜合利用。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禽養殖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養殖糞污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養殖糞污,防止惡臭和滲漏。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戶采取以種定養、種養結合、就地消納等方式和糞污管網輸送、異位發酵等模式資源化利用畜禽養殖糞污,防止污染環境。畜禽應當圈養,圈舍、圍欄等養殖設施不得影響村容村貌。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防止傳播疫病。
第四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合理布設縣、鄉、村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推廣積分制等措施對農藥經營者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監督管理。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推廣有償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及時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
第四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多種方式的原則,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及時撿拾廢棄不用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
第四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秸稈收儲運全覆蓋服務體系,支持秸稈綜合利用社會化服務主體運用市場化模式和先進適用技術,開展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綜合利用服務。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秸稈綜合利用社會化服務主體和村(居)民購置秸稈綜合利用機械進行補貼,引導秸稈綜合利用社會化服務主體和村(居)民配備秸稈撿拾打捆機械、粉碎還田機械等。
秸稈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及時收集、規范堆放,不得影響村容村貌,不得向河道、溝渠、水庫傾倒。
第四十九條 禁止影響農業廢棄物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糞污直接排入外環境或者超過土壤承受總量排放;
(二)隨意丟棄、掩埋、焚燒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
(三)隨意丟棄、掩埋、焚燒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廢舊農用薄膜;
(四)其他影響農業廢棄物治理的行為。
第七章 文明鄉風建設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機構應當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傳承和發展農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
村(居)民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五十一條 各級婦聯、精神文明建設等組織和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鼓勵村(居)民參與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最美家庭等創評活動,引導村(居)民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群眾組織,并規范運行。
第五十三條 各級民政、婦聯、精神文明建設等部門、組織和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倡導婚事新辦,引導村(居)民舉辦文明節儉、有紀念意義的婚禮,抵制高額彩禮、奢華婚禮。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農村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推廣與保護耕地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的殯葬習俗,鼓勵節地生態安葬,倡導喪事簡辦、厚養薄葬、文明祭掃。
第五十五條 村(居)民應當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衛生行為規范。
第五十六條 村(居)民應當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第五十七條 禁止影響文明鄉風建設的下列行為:
(一)紅白喜事鋪張浪費、人情攀比,進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鬧、封建迷信活動,在道路、公共場地拋撒喪葬用品;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拒絕履行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或者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三)將骨灰裝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修建墳墓;
(四)非法獵捕、殺害、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五)其他影響文明鄉風建設的行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推動農村人居環境持續改善。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責任區制度,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責任區制度,并規范運行。
第六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日常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六十一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布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六十二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會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定期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理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結合實際,聘任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監督員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并報告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村(居)民會議,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一)保潔費用、垃圾收運費用、廁所糞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
(二)村(居)民保持庭院內外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三)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廁所糞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農業廢棄物治理、文明鄉風建設的行為規范;
(四)違反村規民約的處理辦法;
(五)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需要納入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人居環境,有權勸導或者舉報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村(居)民新建住房未按照農房設計圖規范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旱廁和露天糞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依法組織拆除。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糞污直接排入外環境或者超過土壤承受總量排放的,由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隨意丟棄、掩埋、焚燒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在道路、公共場地拋撒喪葬用品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煙蒂、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在道路、建(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擅自涂寫、刻畫和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秸稈柴草;
(四)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秸稈等廢棄物;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秸稈、樹葉等廢棄物;
(六)隨意排放、傾倒廁所糞污、生活污水。
第七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滯留、截留、挪用、擠占和套取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款物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