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城市山體保護條例
六盤水市城市山體保護條例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
六盤水市城市山體保護條例
六盤水市城市山體保護條例
(2020年4月28日六盤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山體保護,改善人居環境,凸顯山地城市特色,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山體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山體是指在六盤水市中心城區(含水城區、鐘山區城區)、六枝特區中心城區、盤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納入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自然山脈和山地。
本條例所稱城市山體保護,是指對城市山體的地質地貌、生態系統、自然景觀、人文遺跡等方面的保護。
第三條 城市山體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城市山體保護各項工作,將城市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山體保護所需的經費,推進各部門建立城市山體保護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城市山體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城市山體保護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山體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山體巡查、宣傳等工作,設立保護標識。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開展城市山體保護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充分發揮自治作用,將城市山體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自然資源登記等城市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生物多樣性、林木養護和更新、景觀改造、林地用途變更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交通、水務、民政、城市綜合執法、園林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城市山體保護工作。
第六條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損害城市山體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志愿服務、公益宣傳等方式參與城市山體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山體保護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市中心城區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六枝特區、盤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本轄區內中心城區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列入本級規劃目錄清單,其內容應當符合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編制其他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城市山體保護名錄,編制分類保護規劃圖,實行編碼保護,明確保護城市山體的范圍。
編制城市山體保護名錄應當結合城市山體的區域位置、自然景觀、歷史人文價值、生態功能等因素,將城市山體分為一類保護城市山體和二類保護城市山體。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采取評審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批準的城市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是城市山體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原批準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 在實施相關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盡量少占、不占城市山體。必須占用、利用城市山體的項目,報自然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審核后,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山體,應當列入一類保護城市山體名錄:
(一)位于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內;
(二)具有重要的歷史人文價值,構成城市記憶重要組成部分;
(三)具有重要的自然景觀、生態價值,構成城市景觀格局主要組成部分;
(四)位于機場、軍事設施等重要設施保護范圍內;
(五)位于重要水源涵養保護范圍內;
(六)位于國家級公益林內;
(七)其他自然景觀、生態或者歷史人文等具有重要保護價值,構成城市綠地系統的重要部分。
一類保護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為禁建區,應當堅持原貌保護原則,其范圍內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禁止其他建設行為。
一類保護城市山體推行山長制,分級組織實施城市山體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山體,應當列入二類保護城市山體名錄:
(一)位于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外的其他區域內;
(二)位于重要河流干流兩側和重要湖泊湖岸至四周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范圍內;
(三)位于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內;
(四)其他自然景觀、生態或者歷史人文等具有一定保護價值,構成城市綠地系統的部分。
二類保護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為限建區,經城市山體所在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設公共服務、城市景觀、休閑旅游等項目。
第十三條 在保護城市山體周邊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其選址布局、風格色彩、通行設施等應當與周圍城市山體景觀相協調。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對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進行綜合改造,提高城市山體視線通透性和景觀協調性。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城市山體公園。
鼓勵建設以林蔭道、綠化道為主,連接城市山體、公園、廣場、濱河休憩空間等區域的綠色生態廊道。
第十五條 在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蚤_山采石、挖砂取土、探礦采礦;
(二)擅自毀林開荒種植農作物和經濟作物;
。ㄈ﹥A倒、堆放、填埋建筑渣土等廢棄物;
。ㄋ模┥米砸苿、損毀城市山體保護標識;
。ㄎ澹└淖兂鞘猩襟w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占用城市山體;
。┪唇浽S可進行建設;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已審批的礦山、采石場,到期后不再延續。
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已經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滿兩年仍未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因實施城市山體保護措施損害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八條 受損城市山體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利用、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確定受損城市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受損城市山體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受損城市山體進行修復治理。
跨行政區域的受損城市山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受損城市山體進行修復治理。
第十九條 城市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編制城市山體修復治理方案,實施修復治理。
由人民政府負責對受損城市山體進行修復治理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修復治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擅自移動、損毀城市山體保護標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審批城市山體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城市山體修復治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查處破壞城市山體行為的;
(四)其他不履行城市山體保護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