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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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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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檢察院:
經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號)作為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題)發(fā)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檢例第81號)
【關鍵詞】
單位認罪認罰 不起訴 移送行政處罰 合規(guī)經營
【要旨】
民營企業(yè)違規(guī)經營觸犯刑法情節(jié)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yè)合法規(guī)范經營。擬對企業(yè)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單位,無錫F警用器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被不起訴人烏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總監(jiān)。
被不起訴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購員。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女,無錫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間,烏某某、陳某某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繳稅款,商議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從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稅款,并指使倪某通過公司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采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商貿公司、電子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4份,稅額計人民幣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從稅務機關抵扣了稅款。
烏某某、陳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別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1月23日,公安機關對烏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審。案發(fā)后,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并繳納滯納金。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案件情況擬作出不起訴處理,舉行了公開聽證。該公司及烏某某等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3月6日,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該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沒收被不起訴人違法所得及對被不起訴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提出檢察意見。后公安機關對倪某、杜某某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5503元,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66131.8元。
【檢察履職情況】
1. 開展釋法說理,促使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送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結合案情進行釋法說理,并依法聽取意見。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對本案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愿意認罪認罰,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2. 了解企業(yè)狀況,評估案件對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影響。檢察機關為全面評估案件的處理對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影響,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創(chuàng)新型民營企業(yè),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近三年銷售額人民幣7000余萬元,納稅額人民幣692萬余元。該公司擁有數十項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省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曾參與制定10項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在業(yè)內有較好的技術創(chuàng)新影響力。審查起訴期間,公司參與研發(fā)的項目獲某創(chuàng)新大賽金獎。
3. 提出檢察建議,考察涉罪企業(yè)改進合規(guī)經營情況。該企業(yè)發(fā)案前有基本的經營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評估案件情況后,檢察機關圍繞如何推動企業(yè)合法規(guī)范經營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督促涉罪企業(yè)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該公司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制定合規(guī)經營方案,修訂公司規(guī)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對員工開展合法合規(guī)管理培訓,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該企業(yè)上述改進情況,根據單位犯罪特點,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由單位訴訟代表人簽字、企業(yè)蓋章,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4. 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提出檢察意見?紤]到本案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涉罪企業(yè)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yè)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偵查機關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聽證,通知涉罪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到場聽證。經聽取各方意見,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依法向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1. 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yè)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yè)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fā)展,促進職工就業(y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yè)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yè)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yè)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2. 把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guī)范經營要求,作為悔罪表現和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yè)涉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自愿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yè)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yè)犯罪的誘發(fā)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提出檢察建議。企業(yè)通過主動整改、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guī)范經營要求體現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以協(xié)助和督促企業(yè)執(zhí)行,幫助企業(yè)增強風險意識,規(guī)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并據此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要執(zhí)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知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督促。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錢某故意傷害案
(檢例第82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律師參與協(xié)商 量刑建議說理 司法救助
【要旨】
檢察機關應當健全量刑協(xié)商機制,規(guī)范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依法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通過出示有關證據、釋法說理等方式,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jié)開展量刑協(xié)商,促進協(xié)商一致。注重運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1982年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廠工人。
2019年9月28日晚,錢某應朋友邀請在嵊州市長樂鎮(zhèn)某餐館與被害人馬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其間,錢某與馬某某因敬酒發(fā)生爭吵,馬某某不滿錢某喝酒態(tài)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錢某頭部,致其額頭受傷流血。錢某隨后從餐館門口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折疊刀,在廝打過程中刺中馬某某胸部、腹部。馬某某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醫(yī)治無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案發(fā)后,錢某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錢某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發(fā)后,被告人錢某向被害人親屬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情況】
1. 依法聽取意見,開展量刑協(xié)商。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依法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基礎上,圍繞如何確定量刑建議開展了聽取意見、量刑協(xié)商等工作。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檢察機關初步擬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議。針對辯護人提出錢某有正當防衛(wèi)性質,屬防衛(wèi)過當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結合證據闡明被告人激憤之下報復傷害的犯罪故意明顯,不屬于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辯護人表示認同,同時提交了錢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及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審查并聽取被害方意見后予以采納,經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溝通協(xié)商,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2. 量刑建議說理。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前,檢察機關向被告人和辯護人詳細闡釋了本案擬起訴認定的事實、罪名、情節(jié),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及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的量刑從寬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并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量刑建議說理書》。
3. 開展司法救助。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檢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問,了解到被害人家中僅有年邁的父親和年幼的兒子二人,無力支付被害人醫(yī)療費和喪葬費,被告人也家境困難,雖然盡力賠付但不足以彌補被害方的損失。檢察機關積極為被害人家屬申請了司法救助金,幫助其解決困難,促進雙方矛盾化解。
【指導意義】
1. 有效保障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參與量刑協(xié)商。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進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協(xié)商。檢察機關組織開展量刑協(xié)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被告人出示證據、釋法說理等形式,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保障協(xié)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同意見的,應當重視并認真審查,及時反饋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需要核實或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準備后再開展協(xié)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促進和解諒解,并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因素。
2. 運用司法救助促進矛盾化解。對于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fā),致人傷亡的案件,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但因家庭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有限,而被害方又需要救助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促使被告人盡力賠償被害方損失,爭取被害方諒解,促進矛盾化解。同時要積極開展司法救助,落實幫扶措施,切實為被害方紓解困難提供幫助,做實做細化解矛盾等社會治理工作。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
琚某忠盜竊案
(檢例第83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無正當理由上訴 抗訴 取消從寬量刑
【要旨】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采納從寬量刑建議判決的案件,因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而不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建議法院取消因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琚某忠,男,1985年11月生,浙江省常山縣人,農民。
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某小區(qū)502室,盜取被害人張某、阮某某貴金屬制品9件(共計價值人民幣28213元)、現金人民幣400余元、港幣600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制品,并已發(fā)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的具體規(guī)定,向琚某忠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并出示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后,之前認罪態(tài)度反復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jié)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8年3月6日,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該案,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同年3月19日,琚某忠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下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琚某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導致原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為保障案件公正審判,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維持原判認定的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后,琚某忠未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1. 全面了解上訴原因。琚某忠上訴后,檢察機關再次閱卷審查,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確認本案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確認權利告知規(guī)范、量刑建議準確適當、具結協(xié)商依法進行。被告人提出上訴并無正當理由,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承諾。
2. 依法提出抗訴。琚某忠無正當理由上訴表明其認罪不認罰的主觀心態(tài),其因認罪認罰而獲得從寬量刑的條件已不存在,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以“被告人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并致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并在抗訴書中就審查起訴和一審期間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情況作出詳細闡述。
【指導意義】
被告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后,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愿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協(xié)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wěn)定運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為對其加重處罰。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檢例第84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寬嚴相濟 追贓挽損
【要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該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要積極履行主導責任,發(fā)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年8月生,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林某彬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實際控制的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過招募股東、吸收業(yè)務員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凱等9人為骨干,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明等9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伙,先后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北京市朝陽區(qū)、海淀區(qū)等11個區(qū)、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8億余元。
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公安民警被告人龐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專業(yè)知識為暴力清房人員謀劃支招。拉攏律師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顧問身份幫助林某彬犯罪組織修改“套路貸”合同模板、代為應訴,并實施虛假訴訟處置房產。公證員被告人王某等人為獲得費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給予的財物,出具虛假公證文書。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后,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 通過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教育轉化同案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梳理全案證據基礎上,引導偵查機關根據先認罪的胡某凱負責公司財務、熟悉公司全部運作的情況,向其講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多個步驟,證實了林某彬等人以房產抵押借款并非民間借貸,而是為騙取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套路貸”犯罪行為,推動了全案取證工作。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胡某凱認罪認罰以及根據其供述調取的微信股東群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對股東韓某軍、龐某天等被告人進行教育轉化。同時開展對公司業(yè)務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后業(yè)務人員白某金、吳某等被告人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共有12名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及據此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結構、運作模式、資金分配等事實更加清晰。庭前會議階段,圍繞定罪量刑重點,展示全案證據,釋明認定犯罪依據,促成1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庭前會議結束后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 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的階段,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一是將被告人劃分為“三類三檔”。“三類”分別是公司股東及業(yè)務員、暴力清房人員、公證人員,“三檔”是根據每一類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三檔量刑范圍,為精細化提出量刑建議提供基礎。二是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堅持區(qū)別對待。一方面,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林某彬從嚴懲處,建議法庭依法不予從寬;對積極參加者,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另一方面,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時間先后、對查明案件事實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不同情況,提出更具針對性的量刑建議。
3. 發(fā)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作用,提升出庭公訴效果。出庭公訴人通過訊問和舉證質證,繼續(xù)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取得良好庭審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暴力清房首犯萬某春當庭否認知曉“套路貸”運作流程的情況下,林某彬主動向法庭指證萬某春的犯罪事實,使萬某春的辯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不認罪的被告人受到觸動,也向被害人表達了歉意。
4. 運用認罪認罰做好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強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訊問,及時發(fā)現涉案房產因多次過戶、抵押而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已被法院查封或執(zhí)行的關鍵線索,查清涉案財產走向。審判階段,通過繼續(xù)推動認罪認罰,不斷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在庭前會議階段,林某彬等多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贓退賠;在庭審階段,針對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部分退賠已落實到位或者明確表示退賠的被告人,公訴人向法庭建議在退賠到位時可以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幅度以下判處適當的刑罰,促使被告人退贓退賠。全案在起訴時已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基礎上,一審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動退贓退賠人民幣400余萬元。
【指導意義】
1.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助于提升指控犯罪質效。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案人數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過對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組織,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2. 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檢察機關應當運用認罪認罰深挖涉案財產線索,將退贓退賠情況作為是否認罰的考察重點,靈活運用量刑建議從寬幅度激勵被告人退贓退賠,通過認罪認罰成果鞏固和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
3. 區(qū)別對待,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案件,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qū)分情況、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認罪認罰也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可不予以從寬處罰。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