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20〕33號
海關總署:
為支持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印送你署,具體內容見附件。
附件: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2021 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對 883 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9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稅率(附表 1)。
2.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 2021 年 7 月 1日起實施第六步降稅(附表 2)。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 8 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配額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銨 3 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 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并進行適當調整(附表 3)。
(三)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
1.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安排,除此前已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到位的協定稅率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對中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澳大利亞、韓國、智利、格魯吉亞、巴基斯坦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的協定稅率進一步下調,其中,原產于蒙古的部分進口商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亞太貿易協定稅率。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中國與瑞士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規定,進一步降低有關協定稅率(附表 7)。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對原產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實施協定第一年稅率(附表 3、7)。
3. 當最惠國稅率低于或等于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4. 繼續對與我建交并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稅率,適用商品范圍和稅率維持不變。
二、繼續實施現行出口關稅稅率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對鉻鐵等 107 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適用出口稅率或出口暫定稅率,征收商品范圍和稅率維持不變(附表 4)。
三、調整稅則稅目及注釋
為滿足產業發展和貿易管理需要,對部分稅目、注釋進行調整(附表 5、6)。經調整后,2021 年稅則稅目數共計 8580個。
四、有關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附表:1.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2.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表
3. 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
4. 出口商品稅率表
5. 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
6. 進出口稅則注釋調整表
7. 進一步降稅的相關協定進口商品協定稅率表
(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