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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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人大常委會
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二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宅小區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善居住條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愿、政府引導、依法審批、保障安全的原則。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一站式服務。
建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和供水、供電、供燃氣、通信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給予協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報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一的標準交存物業保修金,用作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未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物業保修金不得納入建設成本。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保修期內出現的物業質量問題,保修金交存期滿仍未修復的,保修金交存期順延至修復完成。
物業保修期內,物業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物業維修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保修金有余額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谩⒄O管的原則,物業保修金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維修保險機制,按照業主投保、企業參保、權責匹配、風險分擔、維修便捷的原則,開展住宅物業共有部分維修保險工作。
第六章 公共收益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公共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公共收益由物業服務人管理的,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不得擅自挪用,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公共收益賬戶,接受業主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監督。
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十人以上業主對公共收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詢有關財務賬簿;經已交付使用物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五分之一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結果應當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沒有公共收益的,由全體業主分攤。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和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已竣工驗收并達到交付條件,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以及其他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房屋,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先行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建設單位已先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在物業售出或者交付時向業主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向業主轉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該資金歸業主共有,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專項用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可以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決定自行管理的,應當在銀行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接受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委托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的,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業主大會可以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中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采取異議表決方式。使用異議表決方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告知書送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并在告知書中載明未按規定時間和方式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五十六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形,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外墻及其附著物存在脫落危險的;
(二)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的;
(三)外墻、屋面滲漏的;
(四)公共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五)電梯出現故障的;
(六)消防設施出現故障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形。
發生前款情形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應急防范措施。
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五十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物業共有部分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依法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五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未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績效和安全。
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日常查詢制度,保障業主方便及時查詢賬戶信息;及時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報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六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除依法購買定期存款或者國債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資,不得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提出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書面申請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移交有關查驗資料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交存或者補足物業保修金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未公布相關信息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未公布物業服務事項等相關信息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由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交接義務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拒不退出住宅物業服務區域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未單獨列賬的,由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挪用公共收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資金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查處:
(一)違反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九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三項、第二十項規定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存放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
(六)違反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六項、第二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七)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八)違反第九項規定,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的,由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九)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十)違反第十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十一)違反第十五項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住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非住宅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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