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8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20年11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權威和尊嚴,現決定廢止《安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2007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發布)、《安徽省會計工作管理辦法》(1997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發布)、《安徽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