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
法發〔2021〕3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等規定,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律師提供更加優質的訴訟服務,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為依法執業的律師(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提供集約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訴訟服務,并為律師助理在辯護、代理律師授權范圍內開展輔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訴訟服務。
律師助理包括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區域內參與訴訟活動時,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條 司法部中國律師身份核驗平臺(以下簡稱律師身份核驗平臺)為律師參與訴訟提供“實時實人實證”的律師執業身份核驗服務。
律師通過人民法院線上線下訴訟服務平臺辦理訴訟事務前,應當自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托律師身份核驗平臺完成身份核驗。
第三條 律師身份一次核驗后,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律師服務平臺)、訴訟服務大廳、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線上線下方式在全國法院通辦各類訴訟事務。
第四條 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為律師提供“一碼通”服務。律師可以使用律師服務平臺生成動態二維碼,通過掃碼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快速進入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場所和審判法庭。
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積極推動應用律師電子執業證,支持律師使用律師身份核驗平臺亮證功能或者律師電子執業證快速進入人民法院,辦理各類訴訟事務。
第五條 對于入駐人民法院開展訴訟輔導、調解、法律援助、代理申訴等公益性服務的律師,應當為其設立專門工作場所,提供掃描、打印、復印、刻錄等服務。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停車、就餐等服務。
第六條 依托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一號通辦功能,為律師提供查詢、咨詢、訴訟事務辦理等服務,并將支持律師在律師服務平臺查看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申請的訴訟事務辦理情況。
第七條 積極為律師提供一網通辦服務。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服務平臺辦理立案、調解、庭審、閱卷、保全、鑒定,申請回避、撤訴,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延長舉證期限、延期開庭、核實代理關系等事務,以及在線查收人民法院電子送達材料等,實現訴訟事務在線辦理、網上流轉、全程留痕。
律師服務平臺實時接收律師在線提交的電子材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確有核實、歸檔需要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書證、鑒定意見等需要質證的證據,以及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可以要求律師提供原件。
第八條 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工作,為律師提供一審民事、行政、刑事自訴、申請執行和國家賠償案件的網上立案服務。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補正事項。對律師通過律師服務平臺或者訴訟服務大廳提交電子化訴訟材料的,實行快速辦理。
進一步暢通網上交退費渠道,支持通過網銀、支付寶、微信等線上支付方式交納訴訟費用。
第九條 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專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實踐優勢,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加大律師在線調解工作力度,打造黨員律師、骨干律師調解品牌。納入特邀調解員名冊的律師,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在調解平臺上調解案件。律師依法按程序出具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在線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條 具備在線庭審條件的人民法院,對適宜通過在線方式進行庭審、庭前會議或者詢問等訴訟環節的案件,應當為律師提供在線庭審服務。
依托律師服務平臺為律師在全國法院參加庭審以及其他訴訟活動提供排期避讓提醒服務。對有沖突的排期自動向人民法院作出提醒,律師也可以根據傳票等信息在律師服務平臺自助添加開庭時間等,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要避讓的信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審理情況合理排期。
第十一條 加強網上閱卷工作,逐步為律師提供電子訴訟檔案在線查看、打印、下載等服務。對依法可以公開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請執行和國家賠償案件材料,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服務平臺申請網上閱卷。
在律師服務平臺建立個人案件空間。推進對正在審理中、依法可以公開的案件電子卷宗同步上傳至案件空間,供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隨時查閱。
第十二條 律師服務平臺為律師關聯可公開的代理案件,提供立案、開庭、結案等節點信息查看服務,方便律師一鍵獲取代理案件的訴訟信息。
第十三條 律師服務平臺支持律師通過文字、語音等方式在線聯系法官,支持多種格式電子文檔批量上傳,提供證據網盤以及立案材料指引、訴狀模板、訴狀助手、訴訟費用計算、法律法規查詢等智能工具輔助律師辦案。律師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個人常用事項導航窗口。
第十四條 律師服務平臺在律師賬號下設有律師助理賬號。每名律師可以申請開通3個律師助理賬號,由律師一案一指定并授權使用訴訟材料提交、訴訟費用交納、案卷查閱以及智能輔助工具等。
律師應當定期管理和更新律師賬號及律師助理賬號。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律師訴訟權利救濟機制。律師可以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律師服務平臺對訴訟服務事項進行滿意度評價,或者提出意見建議。對律師反映的重大問題或者提出的意見建議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時予以回復。
第十六條 加強律師誠信訴訟建設。對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故意拖延訴訟、串通調解、濫用訴權、虛假訴訟、規避或者抗拒執行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行為,或者因管理律師賬號及律師助理賬號不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人民法院將限制律師使用律師服務平臺相關功能,同時通報許可律師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并將相關信息推送全國律師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進一步完善律師執業監督管理。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信息線上采集和更新機制,實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律師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匯聚律師執業許可、變更、吊銷、注銷、受到停止執業處罰和處罰期間等信息,并將律師誠信訴訟情況納入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律師在參與訴訟過程中提交的電子材料和律師個人信息等提供安全保障,確保數據在存儲和流轉等過程中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常態化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充分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建議,及時研究解決訴訟服務過程中律師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升一站式服務律師的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