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為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
一、調整下放部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將23項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區縣實施,將56項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將15項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省級開發區實施。
二、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下放和銜接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區縣政府以及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決定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辦理的交接工作。其中,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自身需要承接的事項。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上級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省級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做好溝通協調工作,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順利實施。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區縣政府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及時調整權責清單,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并加強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單位)的監督,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對調整事項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對委托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依法簽訂委托協議,履行委托程序,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認真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