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1號
《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活禽交易經營行為,預防和控制人畜(禽)共患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可供食用的雞、鴨、鵝、肉鴿、鵪鶉等人工飼養的家禽。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場所是指活禽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的活禽交易區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鋪。
第四條 在本市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區域禁止從事活禽交易行為。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外的區縣城區范圍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屬地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支持、引導冷鮮禽類產品供應體系建設。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活禽交易管理的綜合協調,具體負責活禽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開展活禽交易場所相關傳染病疫情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進行活禽交易違規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行為。
第七條 活禽交易場所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場所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進入活禽交易場所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市場監管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活禽交易場所的活禽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活禽交易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動物防疫、衛生、消毒等國家有關規定的活禽宰殺區域。
活禽交易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活禽宰殺服務的,應當在活禽宰殺區域進行。
鼓勵市場開辦者和活禽交易經營者建立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制度,并根據衛生防疫要求,定期對活禽交易場地、宰殺區域、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條 活禽交易場所產生的死禽、糞便、血污水、羽毛等廢棄物,活禽交易經營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健全活禽交易追溯制度。
活禽交易經營者應當保存并公示活禽購貨憑證等來源證明,保證出售的活禽來源可以追溯。
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活禽交易經營管理檔案,加強對活禽交易場所的巡查,查驗活禽購貨憑證等來源證明。市場開辦者發現活禽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活禽交易經營者立即停止交易,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活禽交易場所開展相關動物疫病的監測和控制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疫情通報、疫病防治措施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四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疫病疫情預警,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活禽交易場所實行臨時性休市,并予以公告。休市期間,不得進行活禽交易。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活禽交易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場所的市場開辦者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活禽交易場所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動物防疫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