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菏澤市人大常委會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2020年12月29日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落實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能,加強和規(guī)范全市檢察建議工作,落實《中共菏澤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工作 深入推進法治菏澤建設的實施意見》,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加強檢察建議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檢察建議包括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以及其他檢察建議。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應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zhí)法辦案實際,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調查核實,做到程序規(guī)范、論證嚴密,建議內容具體明確、切實可行。
三、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本級有關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需要向涉案單位以外的上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層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制作檢察建議書后,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并轉送被建議單位。
四、被建議單位在收到檢察建議后,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檢察建議落實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如有異議,應當在檢察建議書確定的異議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被建議單位的意見應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修改或者撤回檢察建議;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被建議單位說明理由。
五、人民檢察院應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提醒、協(xié)助被建議單位落實好檢察建議。
六、對所涉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檢察建議,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自律組織等。
七、被建議單位在規(guī)定時限內不回復人民檢察院或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檢察建議,經人民檢察院催辦而拒不回復和整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就該事項提請人大常委會啟動監(jiān)督程序,并可向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情況。
八、人大常委會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民生民利等重大問題的檢察建議,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請監(jiān)督的檢察建議,可以啟動監(jiān)督程序。
九、人大常委會應加強對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的監(jiān)督,可以采取視察、專項審議、執(zhí)法檢查、詢問、質詢以及監(jiān)督法規(guī)定的其他監(jiān)督形式,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檢察建議工作,督促相關單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覺接受檢察監(jiān)督。
十、每年人民代表大會上,人民檢察院應通過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向人大代表報告檢察建議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