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決議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決議
山東省菏澤市人大常委會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決議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決議
(2020年10月27日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全市檢察機關全面加強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對于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推進法治菏澤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監督和支持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增強法律監督工作實效,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議:
一、全市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以及中共菏澤市委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 深入推進法治菏澤建設的實施意見》,始終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自覺接受本級黨委、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忠實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責,統籌推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為實現突破菏澤、后來居上的奮斗目標提供法治保障、貢獻檢察力量。
二、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是守護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全市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履行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積極構建多元化工作新格局,積極促進依法行政,努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三、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督促履職、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和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進行監督:(一)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為或失職行為;(二)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可以邀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人員參加,在行政執法監督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依法作出相應決議、決定。
五、市人大常委會發現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等監督文書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核查,如確有不當,應當撤銷。
六、市人民檢察院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回復市人民檢察院。對于重大復雜的行政執法案件,在檢察建議回復期滿前,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的,可召集市人民檢察院、被監督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及相關單位召開意見征詢會。聽取市人民檢察院案情介紹及被監督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形成相關決議,推動全面整改落實。
七、被監督行政機關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積極配合、支持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調查核實等工作,認真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事項,對檢察建議等監督決定沒有正當理由不予整改落實,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跟進監督或提起公益訴訟,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向被監督行政機關啟動詢問、質詢程序。被監督行政機關仍不整改落實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啟動相關監督程序。
八、市人民檢察院應將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年度監督對象作為重點監督單位,并將檢察監督情況及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項工作調查、執法檢查、履職報告調查提供可靠依據。
九、監督、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是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實現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或者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專題調研、備案審查,組織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加強對有關機關接受配合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不斷提升法律監督工作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十、市人民檢察院應明確專人與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保持聯系,負責日常工作溝通。
本決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