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2020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2020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行政檢察廳)與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共同組織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評選活動,經公開遴選、專家初評、公眾投票、專家終評,從參選案例中,評選出“2020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2021年1月28日對外公開發布。另有20件案例獲評“2020年度行政檢察優秀案例”。
目錄
1.王某鳳等45人與北京市某區某鎮政府強制拆除和行政賠償檢察監督系列案
2.胡某與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銷不動產權證書行政抗訴案
3.魏某等19人與山西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抗訴案
4.某村五組與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某區政府和馮某土地行政登記抗訴案
5.張某與黑龍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調解檢察監督案
6.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就王某某與區房管局房屋補償安置糾紛制發檢察建議案
7.姚某與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8.王某等54人與山東某鎮政府征收補償安置行政裁判執行檢察監督案
9.湖北省武漢市某家具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10.李某與陜西省商洛市某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賠償檢察監督案
1.王某鳳等45人與北京市某區某鎮政府強制拆除和行政賠償檢察監督系列案
【關鍵詞】
強制拆除 行政賠償 促成和解
【案例簡介】
2001年,某公司在北京市某鎮工業園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建設10棟教學樓及5棟家屬樓,并于2004年起將家屬樓房屋陸續出售給其所屬集團公司職工。2008年3月,某鎮政府將案涉地塊轉讓給某培訓學校用于大學城建設,并由某培訓學校委托某公司回購已出售家屬樓。2010年,家屬樓被斷水斷電斷暖,王某鳳等尚未與培訓學校達成回購協議的原購房者開始上訪、訴訟維權。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某鎮政府于2018年2月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王某鳳等人認為自身對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權益,于2018年10月起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訴訟。北京某區人民法院以王某鳳等人并非被訴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行為的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并據此駁回后續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王某鳳等人的上訴請求和再審申請亦以相同理由被駁回。王某鳳等45人就其中127起案件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認為,王某鳳等人作為房屋的實際購買者和使用人,直接受到被訴行政行為影響,屬于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且在“拆違”過程中被剝奪了應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經綜合評判涉案房屋“違建”事實、申請人實體上獲得司法救濟等因素,基于某公司與申請人有民事和解意愿,搭建平臺促雙方和解。最終45名申請人與某公司達成和解,2044余萬元和解款項足額到賬,127起案件申請人撤回監督。同時,檢察機關針對某鎮政府在“拆違”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等問題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強化行政管理能力,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提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上述建議被全部采納并落實整改。
【意義】
本案檢察機關把司法為民、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為“監督權力”和“保障權利”的結合點和著力點,一并審查行政爭議背后的民事糾紛,引導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圍內達成和解,通過解決民事糾紛促進行政爭議的一攬子化解,有效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群體性矛盾糾紛,并通過檢察建議促進依法行政,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2.胡某與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銷不動產權證書行政抗訴案
【關鍵詞】
依職權抗訴 原告資格認定 “一攬子”解決爭議
【案例簡介】
胡某所有的房屋和周某所有的兩間房屋南北相鄰。胡某主張,其2003年購房時南面為露臺,南墻上有窗戶,2005年入住時發現加建了周某房屋。周某一直未居住。胡某因自己房門被王某封堵,將周某東側房屋房門鑿開,在與周某房屋共用墻面上開出一扇門,并使用周某西側房屋。2007年5月始,周某以胡某為被告提起恢復原狀、給付使用費等多個訴訟,已結案件均獲支持,部分案件正在審理或執行中。胡某就其承擔的使用費向王某索賠,法院判決王某承擔40%的責任。2018年4月,胡某訴請撤銷周某兩間房屋的登記,天津市某中院作出257號終審行政裁定,以訴訟請求不明確、胡某與所訴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請再審被駁回。胡某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某分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18年6月,胡某訴請撤銷周某西側房屋的登記,天津市某中級法院作出382號終審行政裁定,以重復起訴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請再審被駁回。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胡某房屋與周某房屋共用墻面上的窗戶,究系設計建設時已有還是后來人為開鑿,在立案時無法判斷。按照立案登記制要求,應認定胡某與所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57號行政裁定的認定存在錯誤。鑒于257號行政裁定對382號行政裁定形成的羈束,2019年12月,在對382號行政裁定依職權抗訴的同時,對257號行政裁定一并提出抗訴。案件再審階段,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加強跟蹤問效,與人民法院達成共識,開展聯合調查,查明周某房屋的登記符合法律規定。考慮到案涉爭議歷時久遠、當事人矛盾尖銳、影響社會穩定,法檢將相關行政、民事爭議一攬子解決,2020年12月18日,促成胡某購買其占用的周某的房屋,并就正在審理和執行案件給付使用費達成一致意見,案涉矛盾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意義】
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監督人民法院關于原告資格的錯誤認定,理清辨明當事人實際訴求后,依職權對未申請監督案件提出抗訴。在再審階段,檢察機關加強跟蹤問效,凝聚與人民法院的共識,開展聯合調查和調解,促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對存續10余年產生近30個訴訟的行政、民事爭議“一攬子”解決,實現了矛盾糾紛化解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維護了社會穩定。
3.魏某等19人與山西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抗訴案
【關鍵詞】
棚戶區改造 物業收費 化解群體性矛盾糾紛
【案例簡介】
2015年3月,魏某等19人所在小區拆遷改造被確定為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回遷安置過程中,山西某房地產公司委托某物業公司向回遷安置戶收取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建設費。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訴至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該局對物業公司亂收費行為進行查處。該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應行政處理決定。魏某等19人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某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魏某等人的訴訟請求。魏某等人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決,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雖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行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當性,因此不構成不履行行政職能。魏某等人不服二審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未獲支持,后申請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監督。晉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雖然對魏某等人的投訴事項進行了立案、調查,針對法律適用和政策界限問題向上級機關進行請示,但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因此,原審判決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構成不履行行政職能,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2020年6月8日,檢察機關依法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主持召開公開聽證會,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當場簽署和解協議。案涉小區其他189戶的同類型問題參照和解協議確定的處理方案“一攬子”解決。該協議現已執行完畢。檢察機關依法撤回抗訴。
【意義】
本案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抗訴、商請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解釋、召開案件協調會、公開聽證會等方式,指出行政機關以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為由怠于履職屬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督促行政機關糾正其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審查辦案和化解調處相結合,在抗訴的基礎上,跟進促和,促使爭議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同時一攬子解決案涉小區其他189戶回遷安置戶的退費問題。該案的成功辦理對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妥善解決同一領域相同或類似問題,化解群體性矛盾糾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4.某村五組與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某區政府和馮某土地行政登記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 土地行政登記
【案例簡介】
2004年4月28日,某農產品公司與馮某等簽訂了《某甜菜站轉讓協議》,將某甜菜站有償轉讓。同年6月9日,某區人民政府依馮某申請向其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組認為某區人民政府將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劃撥形式為馮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國有土地使用證》。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某村五組提出上訴。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村五組不服二審判決,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未獲支持,后申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并就有關專業問題咨詢國土專家,審查認為,馮某個人將訴爭土地用于倉儲不符合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用地范圍;本案爭議土地權屬來源不清,某區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法律依據不足;某區政府在頒證過程中地籍調查程序存在瑕疵,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中多處未按規定填寫完整等。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缺乏證據證明,某區人民政府作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據此,2019年12月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20年6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
【意義】
本案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某區人民政府將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劃撥形式為馮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以此為據提出抗訴,促使錯誤判決和行政行為得到糾正。
5.張某與黑龍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調解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工傷認定 檢察建議
【案例簡介】
2008年5月7日15時許,某市某煤礦職工張某駕駛摩托車在下班途中,與四輪拖拉機相撞受傷,拖拉機駕駛員逃逸。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9月27日,張某與某煤礦工傷認定爭議,經過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次決定和某市人民政府三次行政復議,均未得到最終處理。2009年9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行政復議調解,并作出《行政復議調解書》。后,張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調解書,請求認定張某系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其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未予支持。2018年1月8日,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符合實質性化解條件,遂交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鶴崗市人民檢察院做好爭議化解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和鶴崗市人民檢察經審查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調解并非針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雙方爭議也非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調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鶴崗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市人民政府撤銷行政復議調解書。202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該調解書,并責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20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決定,認定張傳義為工傷。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黑龍江省院、鶴崗市院三級檢察院聯動化解,張某最終獲得了一次性工傷賠償金10萬元,2020年12月2日,檢察機關舉行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檢察宣告,這起12年的行政爭議終得解決。
【意義】
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調解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監督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6.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就王某某與區房管局房屋補償安置糾紛制發檢察建議案
【關鍵詞】
代簽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行政檢察監督辦公室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王某某等人與房管局房屋補償安置糾紛申請監督案件中,發現該案補償安置協議存在征收人員代簽名情況,遂將線索交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辦理。該院對2018年以來涉案地塊關聯行政案件進行排查,發現2件在生效裁判中認定補償安置協議征收人員代簽名、3件認定承租人家屬冒簽名,相關協議內容雖不存在故意損害戶內其他人員權益的情形,但未能保障其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此外,審查中還發現6件案件存在征收協議簽訂后未及時協助進戶、支付補償款的情形。前述11件案件中有關問題的存在,反映涉案地塊動拆遷存在諸多不規范情形,影響執法公信力與工作效果。
針對上述問題,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托此前成立的行政檢察監督工作辦公室,實地考察,多方走訪,向區房管局制發2件類案檢察建議,提出三點建議:一是相關人員應就征收適格主體和委托代理知識開展培訓,對相關文證加強審查和證據固定;二是在法律范疇內探索附條件支付合同的可行性,對因簽約在先估價產生差異的,可在合同內作附加說明;三是嚴格規范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標準、簽約程序,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與審計單位銜接、征收人員績效考核等配套制度。區房管局于2020年9月回函檢察院,全部采納檢察建議。就相關問題已落實三項措施:一是對包括特殊對象、搭建丈量、無證經營在內的各項認定前置,一改之前的先簽約后選房的做法,簽約前明確安置款項額度、安置房源信息;二是樹立“讓陽光成為最佳證據”的理念,將居民和征收人員的交流過程和意思表示以同步記錄儀方式全程記錄,利用網絡直播平臺,對選房搖號排序進行全程實時跟蹤報道;三是采取業務員分段績效考核,即協議簽訂先計入一部分考核,在履行完畢后再計入一部分考核,同時將履行的完整度、時限都進行量化,杜絕少數征收人員為趕進度而代簽、冒簽當事人簽名的情況。目前該地塊簽約率已達到98.28%。
【意義】
房屋征收補償領域一直是社會治理的“硬骨頭”。該院依托行政檢察監督工作辦公室機制,運用信息聯通、圓桌會議、聽證評估、檢察服務等多種方式,運用法律、社會和經濟等多元化手段處理該涉本區重點舊改地塊的行政監督類案,延伸行政檢察辦案效果,促進社會治理。
7.姚某與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冒名登記結婚
【案例簡介】
2013年12月,一女子假冒“莫某”之名與姚某登記結婚并收取禮金7萬余元,次日失蹤。姚某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因證據不足無法立案。姚某多次向福建省某縣民政局申請撤銷《結婚證》,被以不存在受脅迫情形為由不予受理。2019年5月和9月,姚某以莫某為被告向廣西某縣人民法院分別提起離婚訴訟和宣告婚姻無效訴訟,均被以不存在真實婚姻關系無法判決離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2020年1月,姚某向福建省福州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證》。該區法院以已超過5年起訴期限為由,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均未獲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姚某的起訴確已超過起訴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但姚某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訴求合法合理,經請示福建省院后,將該案納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并指定閩侯縣人民檢察院辦理。
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受案后,經調查核實發現莫某在廣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記信息,查明“莫某”收取姚某7萬元彩禮,并多次冒名登記結婚事實。為進一步理清案件事實、強化釋法說理,于2020年9月舉行公開聽證和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該案雖然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但在檢察機關充分調查核實認定騙婚事實的基礎上,民政部門應主動糾正錯誤的頒證行為。2020年9月,檢察機關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查姚某與“莫某”的婚姻登記程序及《結婚證》的頒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確實缺少合法要件的應當撤銷。隨后縣民政局注銷了該婚姻登記信息。
針對姚某多年奔波申訴、生活艱難的情況,縣檢察院給予司法救助4萬元,并積極幫助姚某解決子女落實就學問題。針對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結婚、涉嫌騙取財物的犯罪行為,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督促縣公安局進行一步立案偵查。
【意義】
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登記對象明顯錯誤,登記內容客觀上無法實現,且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當主動糾錯。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舉行公開聽證和專家論證會,督促引導行政機關主動糾錯,推動問題快速實質解決,實現案結事了政和。
8.王某等54人與山東省某鎮政府征收補償安置行政裁判執行
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終結執行后立案恢復執行
【案例簡介】
山東某市甲縣某鎮政府聯合第三人東某村委會及案外人西某村委會共同制定了拆遷安置方案。鎮政府、第三人東某村委會根據王某實際房屋情況,與王某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后因鎮政府未能按期交付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王某向該市乙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乙縣法院判決鎮政府、東某村民委員會繼續履行協議,并支付安置費。鎮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后鎮政府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判決生效后王某領取了安置費,乙縣法院在征得王某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后鎮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又產生了新的臨時安置費,王某認為判決確定的內容尚未執行完畢,遂向乙縣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7月30日,王某向乙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在審查該案時發現,乙縣法院執行的其他拆遷戶與鎮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糾紛等53件案件與王某申請監督案屬同類情況,遂決定對其他53件案件依職權受理,并依法向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及時對該54件案件進行受理并執行。乙縣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對王某等54人的申請合并立案執行。
檢察機關加強與法院的溝通交流,持續關注跟進案件執行進度。后鎮政府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向王某等人給付了2020年12月26日前的臨時安置費,并辦理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住宅手續,案件全部履行完畢。2020年12月24日,乙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予以結案。
【意義】
行政訴訟執行案件終結執行后,當事人以執行內容尚未履行完畢為由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未予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糾正;發現存在其他類案的,可以依職權監督,通過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監督法院依法再次立案執行,有效保障被征收農民的居住權、財產權,推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司法權威,服務社會穩定大局。
9.湖北省武漢市某家具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 農民工權益保護 行政爭議化解 類案監督
【案例簡介】
2019年10月28日,武漢市某區人社局針對某家具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作出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繼續支付工資、賠償金并處罰款5000元,逾期不繳納按日加處罰款。某家具公司收到處理及處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未履行。區人社局遂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6月18日,區人民法院認定某家具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區人社局向無任何代理權限的柯某催告送達,催告程序不合法,裁定不準予執行。
2020年7月10日,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在服務大局專項活動中發現上述線索,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經調查核實認為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并無不當,但區人社局存在對加處罰款未催告的違法行為。辦案單位進一步查明柯某系某家具公司實際控制人,考慮到民事支持起訴周期,遂向柯某釋法說理,促其合法經營。同時考慮因疫情導致資金周轉困難,與公安機關達成不宜作為犯罪線索移送的共識。7月24日組織召開聽證會,涉案農民工接受柯某道歉,并與其簽訂和解協議領取拖欠工資。區人社局據此決定免除對柯某的加處罰款。
辦案單位針對此案反映出行政機關催告程序及法院告知義務方面存在的問題發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建立催告前核實機制,區法院改進了工作。同時,辦案單位全面排查近3年轄區內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發現違法線索20余件,提出類案監督檢察建議,促使被監督單位內部整改,促成多家行政機關與法院統一認識,規范行政處罰和加處罰催告程序。
【意義】
檢察機關借力服務大局推進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綜合運用調查核實、公開聽證等多種手段,既促進依法行政,又監督法院改進工作,準確把握民行交織新常態,一攬子解決農民工欠薪的民事糾紛。對個案監督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深入開展類案監督,被監督單位高度重視、積極整改,發揮出“辦一件、成一件、影響一片”的實效。針對本轄區行政處罰和加處罰執行中的亂象,積極提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促進行政機關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10.李某與陜西省商洛市某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賠償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司法救助 公開聽證
【案例簡介】
1991年12月25日上午,某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王某對有違法嫌疑的李某進行口頭傳喚。雙方行進過程中,李某所騎自行車撞到王某所騎三輪摩托車上,并向王某逼近,王某在口頭警告及鳴槍警告無果的情況下,開槍擊傷李某左腿。1992年2月28日,某縣公安局以毆打他人、拒絕執行公務為由對李某行政拘留。
2019年5月17日,李某將某縣公安局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傷殘金60萬元。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起訴。李某不服,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商洛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李某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后李某向商洛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商洛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李某于1991年已經知曉行政行為內容,但2019年5月才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法院裁定并無不當。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查明,李某已離異,生育一子未成家,長期在外打工。因遭受槍擊致肢體三級殘疾,體力勞動受限,家庭生活較為困難,屬建檔立卡貧困戶。
為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商洛市人民檢察院召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李某所在村鎮派員旁聽聽證會。聽證會上,在檢察官及聽證員的釋法說理下,李某當場表示愿意撤回監督申請,承諾息訴罷訪,同時申請國家司法救助。2020年6月,檢察機關向李某發放司法救助金5萬元,李某撤回監督申請。
【意義】
本案中,法院裁定并無不當,但申請人李某因行政違法行為致三級殘疾,家庭生活困難,且是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商洛市檢察院積極推進司法救助助力脫貧攻堅,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給予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貧,傳遞了司法溫度,為這起跨度近30年的行政爭議劃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