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敦促跨境賭博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關于敦促跨境賭博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敦促跨境賭博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敦促跨境賭博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2021年2月5日)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懲處跨境賭博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給相關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跨境賭博相關犯罪嫌疑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關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前,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于自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犯罪嫌疑人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
六、司法機關鼓勵個人和有關組織積極舉報在逃犯罪嫌疑人,動員、規勸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舉報人及其他有關證人,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