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查處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由于舉報人無法提供更多更準確的信息,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排摸,發現企業在相對隱蔽的倉庫內通過錯時的方式進行生產,生產區域從里面反鎖并安裝了監控,稍有驚動便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調查組仔細分析了生產車間廠房平面圖,通過實時監控系統掌握當事人的生產時間、人員、規律等情況,制定了完備的調查方案。
2019年8月7日上午8時,在企業員工開門傾倒垃圾的時刻,執法人員兵分兩路,快速出擊,在企業的外包裝間查見從業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奶酪熏腸上的生產日期標識:2019/4/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體、字號完全一致。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當日對企業立案調查,查扣違法生產的食品、用于篡改生產日期的噴碼機、清洗劑、不干膠貼紙、抹布等違法工具設備,并對現場操作人員進行逐一詢問。經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為延長產品銷售期限,從2019年8月1日起,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熏腸”等產品篡改生產日期,截至案發,共篡改奶酪熏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元,已銷售生產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
二、處理結果
案發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對已出廠銷售的54包德式經典煎腸全部召回。當事人篡改臨近保質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吊銷該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及工具、設備等,并處罰款301萬元。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打擊篡改保質期違法行為,維護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一)該案違法行為危害性大、隱蔽性強、主觀故意明顯。涉案產品為肉制品,肉類食品超過保質期會導致細菌大量生長,致使蛋白質腐敗變質,甚至會產生毒素,容易造成感染性的腸道疾病等,給食品安全帶來嚴重隱患。該案違法行為隱蔽性強,持證企業在暗地里從事違法行為,還特意精心設計了一條逃避監管的路線,從選擇違法生產的地點、生產時間(非上班時間段)、生產人員到出貨的方式途徑,都經過事先詳細的計劃和安排,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
(二)多措兼施并行,打造綜合執法利器。執法人員在接到舉報線索后,迅速成立專案小組,嚴密部署。在調取該公司的遠程視頻監控,鎖定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摸準時機,成功進入現場抓住現行,當場破獲當事人篡改產品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綜合運用各項職能,利用內部舉報、遠程視頻監控等手段使違法行為無處遁形,展現了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凝聚的綜合執法力量。
(三)準確定性合理裁量,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該案經過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兩級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準確定性合理裁量,對當事人予以從重處罰,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處罰金,呼應了社情民意,體現了法治精神。
案例二:山東查處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履行平臺責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山東省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互聯網和大數據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進行監控和異常數據抓取時發現,“餓了么”訂餐平臺上的兩家入網餐飲業戶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當當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公示相關信息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餓了么”經營主體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但在“餓了么”平臺上未發現兩店鋪相關信息。執法人員現場展示了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抓取的兩段視頻,視頻顯示在“餓了么”平臺“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濟南市長清區香當當快餐店”展示有營業執照,未見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信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負責人員對視頻予以認可。
2020年6月11日,執法人員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當當快餐店)進行調查,并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當當快餐店)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為B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嚴格履行平臺責任,未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公示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當當快餐店)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信息。
二、辦理結果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該單位處以20萬元罰款;未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鑒于市場監管部門已就該單位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違法行為給予過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該單位3萬元罰款。經綜合裁量,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處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查處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履行平臺責任的典型案例。
(一)解決難題,拓寬辦案思路。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焦點問題是處罰主體的確定。本案當事人為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公司,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本身,因此,該分公司是否有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的義務,是查處案件的核心問題,直接關系到案件違法事實是否成立。為調查核實上述問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及入網餐飲業戶進行雙向調查,掌握了重要證據,確定該分公司未履行為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許可證義務的違法事實。
(二)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實施頂格處罰。食品安全大如天,執法人員秉承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辦案理念,嚴字當頭,在查處本案的同時,認真梳理了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近兩年來對該單位的執法卷宗,發現對該單位同樣違法行為已進行過行政處罰,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給予該單位23萬元最高檔的頂格處罰,用最嚴厲的處罰,有力打擊訂餐平臺的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監管部門及時依法向社會進行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警示、督促第三方平臺、入網餐飲業戶合法經營,對網絡餐飲市場違法行為起到有效震懾作用。
(三)探索“以網管網”,創新執法模式。在“網絡訂餐”普及化的今天,傳統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在面對“網絡訂餐”這類新業態時面臨監管盲點、難點和痛點,單靠執法人員人工查詢,很難在紛繁浩雜的互聯網信息中查找到不法分子的蛛絲馬跡,探索監管新模式勢在必行。本案借助“以網管網”的監管手段,利用大數據監測技術對網絡訂餐平臺實施全面實時監測,從中抓取相關線索,鎖定違法證據,進而及時高效、從嚴從重地查處了網絡餐飲服務領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網管網”有效解決了以往傳統人工監測面對海量的、動態的數據難以做到準確監測的瓶頸,使得執法人員可以迅速掌握線索,實現精準執法。
案例三:江蘇查處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未取得許可從事啤酒生產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許可生產經營啤酒。經案前核查,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赴該企業現場檢查,經查,該企業于2020年3月至4月與福建省玥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福建省玥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生產德式精釀啤酒,供給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蘇省內獨家銷售;企業聲稱在試生產啤酒,未對外銷售,從企業臺賬及銷售記錄未能證實存在未經許可生產啤酒的行為。為查清案情,執法人員從外圍入手,赴山東、福建調查,發現截至案發,福建省玥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為5升/桶,與涉案企業的銷售數量和規格不一致。經深入調查和核實,確認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并銷售啤酒20升桶裝144桶、5升桶裝765桶和袋裝106升,合計貨值金額58488.3元、違法所得為24357元。
二、辦理結果
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啤酒生產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357元、罰款人民幣58.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以特許經營為掩護,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典型案例。
(一)周密部署,協作得力。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線索后第一時間向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省市場監管局指導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部門對相關舉報線索進行了認真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了周密詳實的摸排和行動方案,明確了具體的實施步驟、工作分組、人員分工及具體職責等,給案件的辦理指明了方向和目標,為案件順利查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第一現場,公安人員發揮了控制現場及保障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重要作用,執法人員分組分工合作控制好每個現場,盡最大可能壓縮了當事人的反應時間和處理空間,為取得現場第一手證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積極作為,克服困難深入查辦案件。本案違法行為隱蔽,當事人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啤酒特許經營、啤酒試生產為掩護,對自己生產的啤酒進行銷售。取證難度大,所有的臺賬及銷售記錄均無法直接認定其自己生產啤酒并進行銷售的行為。直接證據較少,僅有少部分用分裝的方式生產銷售袋裝啤酒的證據,給案件辦理工作增加了較大的難度。但執法人員不畏艱難,及時調整辦案策略,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響,分赴山東、福建調查,從外圍收集證據,為案件的順利辦理贏得了先機。
(三)幫扶企業復工復產,執法有溫度。鑒于當事人于案發前向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申報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且生產的啤酒經檢驗合格,結合中共中央及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疫情期間應扶持相關企業、個體工商戶,積極推行復工復產的政策,同時為了支持年輕人創業、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公司履行行政處罰后,指導該公司依法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恢復生產經營。
案例四:河南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銷售劣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河南省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進行《藥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驗收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藥品“廣健”牌藿膽丸(9瓶)已超過有效期。該店設置有不合格藥品箱,位于進店東側藥品陰涼柜南邊,但該藥未放置在不合格藥品箱內,而是放置在店內進門西側OTC丸劑類貨架前桌子內。放置位置既未標注“已過期”之類警示語,又不能提供該過期藥品的不合格藥品記錄臺賬,計算機系統陳列檢查記錄中也未顯示該過期藥品的記錄。該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調查。
經調查,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于2018年2月3日從周口市天久康藥業有限公司以單價1.70元/瓶的價格購進廣州粵華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OTC類藥品“廣健”牌藿膽丸20瓶,并以每瓶1.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該藥品外包裝上標識的內容為:廣健,OTC,藿膽丸,生產廠家:廣州粵華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171001,生產日期:20171012,有效期至201909,固體藥用塑料瓶(高密度聚乙烯)包裝,每瓶裝36克。
2020年1月3日,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對該店依法進行檢查,在該店經營使用的計算機內未發現對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購進、銷售、陳列檢查、過期藥品以及近效期藥品情況的記錄。在該店的衛生檢查記錄表和陳列藥品質量檢查匯總記錄中也未發現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相關記錄。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關于藥品“廣健”牌藿膽丸供貨方周口市天久康藥業有限公司的銷售(復核)清單、資質文件等。經過對該店相關負責人的調查,證實該店未對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銷售情況進行記錄。
2020年1月14日,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所扣押的藥品“廣健”牌藿膽丸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的要求。
二、處理結果
2020年4月16日,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終結,認為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銷售劣藥“廣健”牌藿膽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屬銷售劣藥行為。鑒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銷售劣藥經營額較小,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且能夠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截至案發,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藥品藿膽丸后有不良反應的投訴,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廣健”藿膽丸9瓶的決定。
三、典型意義
藥品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殊商品,藥品零售企業是患者購進藥品的終端,對過期藥品的及時確認、記錄和處理必須嚴格管理,防止過期藥品出售后可能發生貽誤病情、影響人體健康,甚至加重病情,直至危害生命,給患者帶來不應有的痛苦和損失的危害。加大執法力度打擊制售假藥劣藥是市場監管部門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打擊制售假藥劣藥必須瞄準重點,注重找案源、定證據、辦鐵案。此案中,市場監管部門中相關監管和執法部門積極配合,及時上報案源信息,迅速反應,第一時間固定當事人違法的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有效地破解了市場監管部門在打擊制售假藥劣藥過程中證據難以固定,銷售環節不易確定的困局。
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依照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對制售假藥劣藥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為遏制制售假藥劣藥違法行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放心用藥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案例五:江蘇蘇州皙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發布虛假廣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吳某某、趙某等多人向藥監部門舉報稱:江蘇省蘇州皙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存在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虛假宣傳等多項違法行為。
接報后,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情況進行了初步核實,經審批,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調查。立案后,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注冊地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調查涉案化妝品生產企業,詢問全國各地多名涉案化妝品的經銷商等,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調查。經查,認定當事人存在以下行為:1.當事人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2.當事人經營冒用山東朱氏藥業集團公司廠名、廠址的美顏霜,共查實兩個批次,合計2506盒,貨值金額為348,334元;3.當事人經營美顏霜的過程中發布虛假廣告:宣稱其產品為“CCTV央視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決肌膚10大問題——暗黃、粗糙、痘痘、痘印、濕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臉過敏、毛孔粗大、膚色暗沉”等,以上內容均存在虛假。
二、處理結果
針對以上行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江蘇省藥監局和蘇州檢查分局的指導下,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最終做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在相應范圍內消除虛假廣告影響,并給予罰款94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2020年10月13日對當事人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銷售化妝品的違法案件,包含了該類違法行為的一些典型特點:如不在營業執照注冊地實際經營、發布虛假廣告等。本案調查持續一年之久,期間涉及產品多次送檢、產品雙方認定、案件異地協查、外調核查取證、遠程在線詢問、咨詢上級監管單位意見等諸多環節,也經歷了當事人不予配合行政調查的情形,最終辦案人員收集了充分的證據并確認了其違法事實。
(一)強化案件查辦交流,行刑銜接提前介入。案件調查之初,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的行為,辦案人員及時與蘇州市公安局園區分局開展“行刑銜接”提前介入工作,并同時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通報相關案情。經商定,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開展聯合辦案,共同派辦案人員赴涉案化妝品生產單位(山東朱氏藥業)所在地山東省單縣開展調查取證,在山東省藥監局區域檢查第六分局的配合下,對該款化妝品生產信息進行了全面核查,判定當事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的依據不足。但在調查中,發現當事人所銷售的批號為20190112和20190122的兩批次美顏霜并非為山東朱氏藥業生產,最終確認當事人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的違法事實。
(二)多方拓展取證,固定違法事實。為了查實當事人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的具體數量和金額,辦案人員聯系到了分散于全國10余個省市的共計14名該款化妝品的經銷商。因恰逢疫情期間,無法實地對該些經銷商進行取證調查,辦案人員最終通過遠程實物取證、在線視頻詢問等方式完成了對該14名經銷商的詢問調查,并逐一獲取其購買記錄、支付記錄、物流信息等證據材料,最終查實當事人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的數量共計2506盒,貨值金額為348,334元。
(三)針對當事人“零口供”,說理充分、程序完備。本案在行政調查的中后期,當事人不配合行政調查,法定代表人無法聯系、委托代理人借故不接受詢問調查,對此,辦案人員一方面嚴格遵守并執行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如向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等,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同時告知其應盡的法律義務;另一方面,及時轉變辦案思路,圍繞下游經銷商開展證據收集工作、梳理比對證人證言,形成完整證據鎖鏈,最終在“零口供”情況下依法認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廣東廣州市弘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生產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廣州市局”)根據原廣州市白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對不合格化妝品的通報中涉及的標示廣州市弘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生產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被檢出禁用物質“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業的第一次核查處置情況,開展了第二次跟蹤核查工作,對當事人進行了深入調查。在上述兩次核查工作中,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能發現當事人生產過涉案產品實物及相關生產銷售記錄,當事人均拒不承認生產過通報中涉及的不合格產品,同時涉案產品標識的委托方上官氏公司也否認委托生產過涉案產品。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和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產關系進行了細致核查,通過銷售渠道倒查的方式發現,上官氏公司只委托當事人生產過碧玉堂品牌的產品,當事人也長期接受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產化妝品,并委托生產過碧玉堂品牌的產品。因此,執法人員選擇以上官氏公司為調查突破口,經過多次調查問話,上官氏公司最終承認銷售過涉案產品,并且出具證據材料指認涉案產品是委托當事人生產的。在上官氏公司提供的證據面前,當事人最終承認涉案產品是其生產,確認了生產涉案產品時添加了化妝品禁用物質,且上述產品具有淡斑功效,同時屬于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140盒,違法所得合計400元;于2016年11月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VC精華抗氧化嫩膚美白面貼膜”118盒,違法所得合計1156.40元。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生產化妝品和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沒有相關記錄和成品留樣,違反了《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7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可從重處罰;當事人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且違法行為發在重大活動、專項整治期間,符合《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經綜合裁量,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廣州市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556.40元和罰款7510.72元的從重處罰,并向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廣東省局”)提請吊銷當事人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廣東省局根據廣州市局提供該案的案卷材料及相關記錄,對相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了審核,對當事人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認定;鑒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五條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關于“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廣東省局于2018年8月13日吊銷了當事人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的不合格化妝品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在現場檢查難以取證,當事人否認生產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未輕易地作出涉案產品不是當事人生產的結論,而是以產品委托生產方作為突破口,深入追查,最終查實當事人生產不合格化妝品的事實,依法從重處罰并吊銷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此案的成功辦理,有力打擊了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使用禁用原料和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屢禁不止的態勢,體現了藥品監管部門落實“四個最嚴”、堅決維護公眾用妝安全的決心,對如何辦理非法添加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七:上海韓某某、洪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余某某非法經營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共同雇傭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產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饋世瘦身咖啡”,同時制作銷售網站、虛假防偽二維碼等,并通過網絡渠道銷售至上海等地。期間,韓某某負責購買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產原料,監督減肥咖啡的生產。洪某某負責銷售和資金管理。韓、洪二人銷售金額達833萬余元。經檢驗,被查扣的咖啡中檢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國家禁止在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從他人處購進后向韓某某出售,非法經營數額達210余萬元。
二、訴訟經過
2019年11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20年9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雇傭他人,生產、銷售摻有國家禁止在食品生產、銷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1000萬元;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700萬元。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嚴查犯罪線索,實現對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的“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韓某某在制售涉案減肥咖啡時,多次通過同一途徑購進大量西布曲明原料,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引導偵查原料提供者的情況。后公安機關偵破余某某非法經營西布曲明犯罪,檢察機關以余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同時,針對韓某某、洪某某制售涉案咖啡的產銷模式已成規模化、組織化、鏈條化的特點,檢察機關認真梳理電子數據,細致摸排漏犯線索,引導公安機關查證下線銷售代理情況,3名銷售代理人員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訴,均獲法院有罪判決。由此,對本案的原料提供者、制售窩點主要人員、下線銷售代理,形成“全覆蓋式”打擊,有力震懾了制售有毒、有害減肥產品類犯罪。
(二)自行補充偵查,落實“最嚴厲的處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認定韓某某、洪某某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的銷售金額及待售貨值共400余萬元。檢察機關通過細致審查證據材料,發現其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的實際數額遠超該數,遂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工作,逐一梳理數據,并結合物流記錄、價目表、下線代理的供述等,確認有證據可證實的銷售數量、各批次產品交易的單價,自行補偵遺漏犯罪數額超過400萬元,最終核算出韓某某、洪某某的銷售金額為833余萬元。韓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刑法第144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對韓某某等人在人身刑和財產刑上予以從嚴懲處,體現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嚴厲的處罰。
(三)提醒消費者增強防范意識,有效遏制危害范圍擴張。涉案減肥咖啡網絡銷售數量大、范圍廣,其毒害成分可能危及眾多網絡消費人群的身心健康。檢察機關及時啟動公益訴訟審查程序,為防止損害后果擴大,首次探索“訴前消費風險警示”。在案件訴前調查階段,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形式,明確了食品安全領域公益救濟的緊迫性和時效性,督促韓某某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饋世瘦身咖啡”風險警示》,向廣大消費者聲明涉案咖啡的危害并公開賠禮道歉,及時遏制危害結果繼續擴散。另外,檢察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自媒體等多種方式,結合辦案宣傳含有“西布曲明”咖啡的危害及辨識方式,提醒消費者提高防范意識,提倡科學瘦身。
案例八:江蘇謝某、王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來,被告人謝某、楊某、宋某某(另案處理)在明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走私冷凍牛肉制品系違法的情況下,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處多次購買走私入境的冷凍牛肉、牛肚等產品。謝某、宋某某收到上述產品后,向江蘇省邳州市城鄉農貿市場內經營熟食的攤販推銷。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購進后加工成熟食進行銷售,涉案產品10余萬公斤。被告人謝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個人銷售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在謝某、宋某某租賃的冷庫內查獲走私的冷凍牛肉及牛副產品2萬余公斤。涉案肉類產品來自我國為防控疾病需要禁止輸入肉類產品的地區,外包裝上均為外文,對應的工廠名稱、廠號不在海關總署公布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中,且無海關報關憑證及檢驗檢疫證明。
二、訴訟過程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謝某、王某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6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謝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至350萬元不等的刑罰。判決宣告禁止被告人楊某、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生產、銷售走私的冷凍牛肉制品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嚴厲打擊。走私的冷凍牛肉及牛副產品俗稱“水漂貨”。“水漂貨”在運輸過程中很難保持恒定冷凍條件,可能會經過“解凍”和“再冷凍”的過程,容易滋生各種細菌,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進口肉類產品或者從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地區進口冷鏈食品,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會造成重大風險,對于該類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冷凍肉類產品過程中要善于識別,謹防購買“水漂貨”。
(二)加強刑罰綜合運用,剝奪違法者再犯罪能力。危害食品犯罪是貪利型犯罪,在運用好自由刑的同時要注重罰金刑的適用,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從而實現司法公平公正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以“銷售數額”作為判斷罰金刑的基礎,從嚴把握罰金刑的適用,提出判處銷售金額2倍以上罰金并被法院采納,在財產刑上從嚴懲處犯罪,加大經濟制裁,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三)精準制發檢察建議,保障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該系列案件的行為人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通過在家中建小冷庫儲存、煮制加工,后運至城區菜場或鄉鎮集市對外銷售。檢察機關通過深入市場、集市走訪,結合案件門檻低、范圍廣、隱患大、打擊難等特點,圍繞開展專項整治、組織落實檢查、加強宣傳教育等方面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肉品安全專項整治并對轄區冷庫建檔巡查。同時聯合食安委成員單位,舉行“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展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成果,發揮案例警示作用,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
案例九:安徽李某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議銷售假藥。李某某負責提供貨源和客戶,王某某負責包裝、售后,王某某雇傭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處對藥品進行加工、包裝。后被告人李某某陸續將假藥發往王某某居住地進行加工、包裝和銷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在合肥市加工窩點現場查獲扣押大量待包裝或已包裝的“鹽酸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鈣片”“阿托伐他汀鈣片”“阿司匹林腸溶片”等藥品。生產、銷售金額合計300余萬元。經合肥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上述查獲的藥品均為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假藥。
二、訴訟過程
2019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處罰金,追繳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大。“鹽酸貝那普利片”等藥品主要用于治療心腦血管疾病,假藥流入市場,直接危及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極大。涉案藥品均為假冒正規廠家的藥品,且經檢驗均系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假藥,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從一重罪處罰。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3人的刑事責任,在刑罰上從嚴懲處,有力震懾制售假藥犯罪。
(二)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被告人李某某始終拒不承認其伙同王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協作,調取李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微信記錄,逐條核實雙方聊天記錄中的藥品銷售信息、快遞單號圖片、微信通話記錄、轉賬記錄,以及涉案相關銀行流水、銀行賬號使用情況、李某某的取款視頻等,并對微信語音進行聲紋鑒定,證實該微信確實為李某某所用。結合同案犯的穩定供述,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認定了李某某銷售假藥的事實。
案例十:北京張某某等8人假冒“全聚德”烤鴨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購進大量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被告人張某某負責運送上述包裝材料及代收貨款。經核實,被告人張某某運送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8萬余件,現場扣押尚未銷售的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3萬余件。經鑒別,上述標識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分別從林某某等人處購買大量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并購進真空包裝機、卷餅、醬及真空包裝烤鴨等,以組裝的方式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注冊商標的烤鴨,并低價對外銷售。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從譚某某等人處低價購進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冊商標的烤鴨等商品,并加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43萬余元,查扣貨品價值0.2萬余元。
二、訴訟經過
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譚某某等6人提起公訴,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至60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強化溝通協調,全鏈條、精準化從嚴打擊假冒犯罪。假冒老字號品牌犯罪不僅嚴重影響老字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且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系“上游提供假冒包材——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導游銷售——末端經由導游向游客出售”的全鏈條侵犯“全聚德”老字號品牌犯罪。檢察機關就案件的證據搜集固定、法律適用與公安機關展開會商。基于該案制假售假模式以線上為主,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搜集提取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在充分溝通、夯實證據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對張某某等8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且公訴意見全部獲得法院采納,實現對假冒侵權犯罪全鏈條、精準化打擊。
(二)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六穩”“六保”、護航企業合法經營等方面的作用,檢察機關一方面依法告知全聚德公司相關訴訟權利,在品牌保護等方面提出建議,為企業產權保護及生產經營提供指引;另一方面,針對該案暴露出旅游業部分領域規范執業及行業監管等問題,依法準確研判,適時制發檢察建議,促進行業環境凈化。《檢察建議書》送達后,檢察機關積極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進行溝通和對接,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時對照檢察建議進行整改并復函,依法對涉案旅行社和導游進行行政處罰,并采取了建立完善旅行社等級考核和導游服務星級評價體系、加強與全市老字號企業調研與對接等整改措施。檢察機關通過加強跟蹤監督,確保檢察建議落地落實。
案例十一:吉林孫某某等2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某、吳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陜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內生產外包裝上印有食健字批號的“降壓溶脂三代”“降糖養胰素”“藏方風痛寧”等三種含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孫某某負責整體協調指揮、聯系客戶、進藥,吳某某負責生產包裝,宋某某負責發貨,李某某負責收付款和溝通協調生產事項。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規廠家生產的,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從被告人宋某某處購進后銷售,并向被告人孫某某合計付款人民幣241.12萬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藥監部門禁止銷售的保健食品,仍從于某某處進貨并加價銷售獲利。
經檢驗,涉案“降糖養胰素”內含有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鹽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壓溶脂”內含有硝苯地平、氫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風痛寧”內含有地塞米松、諾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及其他西藥成分。
二、訴訟經過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吳某某、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5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均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保健食品領域違法犯罪問題頻發,社會危害嚴重。近年來,保健食品領域案件頻發,作為特殊種類的食品,保健食品與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費者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本案發生后,檢察機關依法介入該案,提出委托檢驗、查清購銷憑證和錢款去向、鎖定購買及使用人員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提取固定證據,深挖細查,搗毀制假窩點,從根本上消滅制假源頭,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依法懲處產銷全鏈條犯罪。孫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關生產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在小作坊內套用不同包裝生產保健食品,隨意添加西藥成分,嚴重破壞了保健食品市場秩序,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辦案中,檢察機關依法追訴銷售環節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有效懲治了生產源頭直到最末端銷售的犯罪分子,徹底清除隱蔽的生產、銷售鏈條。
(三)引導消費者樹立健康消費理念。本案保健食品銷售范圍涉及吉林市及該省其他地區,銷售數量達1400余箱,危害性大。檢察機關開展“以案講法,以案釋法”的專項宣傳活動,引導消費者樹立健康消費、安全消費的理念。走訪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銷售市場的管理,規范銷售市場秩序,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移盡移,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
案例十二:黑龍江毛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毛某某在經營黑龍江省嫩江市春陽種業時發現,“黑河43”等大豆種子在嫩江市銷售良好,得到廣大種植戶認可,有利可圖。毛某某未從正規渠道購入種子,而是從農戶處購入大豆,用沒有任何標識的白色透明編織袋灌裝,作為“黑河43”等大豆種子在其經營的春陽種業對外銷售。至案發時,毛某某共銷售“白包”大豆種子10次,共計7000余斤,銷售金額近15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20年6月28日,黑龍江省嫩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7日,黑龍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嚴格依法履職,切實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糧食安全是治國安邦的頭等大事。嫩江是全國著名的大豆主產區、國家重要商品糧基地、農業產業化基地,種子安全事關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保障種子安全也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受利益驅使,當地銷售假冒偽劣大豆種子問題日漸凸顯,主要表現形式是銷售“白包”種子,嚴重沖擊種子市場經營秩序,破壞優良種子行業可持續發展,為農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帶來巨大安全隱患。經營種子應符合種子法的相關規定,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種子為假種子。依法嚴厲打擊銷售假種子的犯罪行為,有利于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從源頭上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宣傳監督并重,充分保障農戶合法權益。通過該案辦理,檢察機關及時啟動農資打假專項工作,規范農資市場秩序,打擊制售偽劣假冒農資違法犯罪行為,促進嫩江市農資市場健康發展。嫩江縣人民檢察院多次前往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以案釋法,為精準打擊涉農資犯罪打下堅實基礎。加強對經營業戶宣傳,提高商戶對假冒偽劣農資的辨別能力和守法經營意識。嫩江縣人民檢察院還深入4個鄉鎮23個村屯進行普法宣傳,通過發放資料、座談等多種方式,送法下鄉,加強對農民普法,提升維權意識。
案例十三:甘肅張某等5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田某、陳某某、趙某某、何某某均系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從事釀皮生產加工及銷售的人員。2019年6月至8月,為了使制作的釀皮吃起來有勁道,且易于長時間保存,被告人張某等5人在加工釀皮的面粉中添加了“強筋王”、“增筋劑”等非食用物質。經甘肅省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上述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釀皮中硼酸含量分別達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二、訴訟經過
2020年2月12日,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等5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10日,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張某、陳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的刑期,并處2萬元至1萬元的罰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趙某政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在釀皮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嚴懲。食品藥品安全無小事。根據2008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硼酸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專家提供的文獻資料,反復食用小劑量硼酸可能導致人體慢性中毒,出現厭食、乏力、精神錯亂、皮炎、禿發、月經紊亂等癥狀,嚴重的會導致死亡,對人體具有極大危害性。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將該系列案件掛牌督辦,加強指導。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涉案5人全部追究刑事責任,將“四個最嚴”的要求落到實處。
(二)密切聯系形成合力,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危害食品安全類案件專業性強,客觀評價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更能凸顯打擊效果。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市場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的聯系溝通,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多次研討,向研究食品安全的專家、教授咨詢硼酸對人體的危害性,最終以檢測含量為依據,對各被告人分別提出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精準量刑建議,被法院全部采納。
(三)延伸檢察職能,“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張掖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每年接待旅游人數達3000萬人次。釀皮作為西北地區最受歡迎的特色名小吃之一,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喜愛。本案被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嚴重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還損害了當地特色小吃的口碑聲譽,不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檢察機關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問題,建議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管局加強釀皮制作監管和食品安全法治宣傳。該局召集全區所有從事釀皮生產、銷售的從業人員,通報了該系列案件的判決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展了食品安全“兩方責任”大約談,有力警示和震懾了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十四: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倍氨敏”深度水解蛋白無乳糖配方粉系湖南唯樂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固體蛋白飲料。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永興縣母嬰用品連鎖店“某嬰坊”、“媽咪某嬰坊”從湖南唯寶商貿公司購進“倍氨敏”固體蛋白飲料1086罐,該連鎖店經營者明知嬰幼兒食用特殊醫學用途奶粉需明確標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仍在11家連鎖店通過宣傳海報、導購當面推銷等方式夸大功效,對外宣稱“倍氨敏奶粉適合過敏體質寶寶”,誤導家長將其當作特殊用途奶粉購買喂食給過敏體質寶寶。
二、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線索逐級交辦至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5月19日,永興縣檢察院對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為予以立案。永興縣檢察院經調查后于5月28日向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訴前檢察建議,建議:1.依法查處“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的違法銷售行為;2.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轄區內的嬰幼兒奶粉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法監管,確保市場交易合法有序。
收到檢察建議后,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頂格罰款200萬元,將涉事產品委托生產商唯樂可公司、代理銷售商唯寶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案查處,對生產商德恒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對涉及“倍氨敏”投訴的63名消費者進行調處,由經營者按照“退一賠三”的標準進行賠償,已賠償1029940.58元。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開展嬰幼兒配方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專門對特殊食品、固體飲料等食品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大排查大整治。
三、典型意義
一是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確保公益監督見實效。具有特殊醫學用途的嬰幼兒奶粉等食品,關系到嬰幼兒的健康成長發育和每個家庭的幸福安康。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在辦案中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對于社會關注、百姓關心、輿論關切的敏感案件及時介入辦理,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既對涉案違法經營者從嚴處罰又向其他管轄權機關移送線索,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解決對受害嬰幼兒的懲罰性賠償款項到位,消除事件的負面影響,共同守護未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四級院聯動,一體化辦案機制見成效。“某嬰坊”母嬰店虛假宣傳銷售“倍氨敏”事件曝光后,社會影響大、敏感度高。最高檢、湖南省院迅速逐級交辦案件線索,湖南省檢察院派專人到現場指導辦案,采取一體化辦案模式推進辦案。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未檢部門緊密配合,由省檢察院統籌協調把關、郴州市檢察院靠前指導、永興縣檢察院全面調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堅持以點帶面,推進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排查整治,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會面”的辦案效果。
三是以檢察專項+行政專項為引領,推進食品安全領域綜合治理見長效。該案具有可復制性和示范引領性,針對在個案辦理中發現的孕嬰食品、特醫奶粉、老年人保健品等特殊食品普遍性、規律性問題,湖南省院組織開展了固體飲料、壓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專項活動,從源頭的生產加工到中間的批發經營再到消費終端的銷售展開全流程、全方位、全鏈條的公益監督,推進特殊食品的綜合整治,共立案298件,履行訴前檢察建議、公告215件,起訴4件。湖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回應,在全省集中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百日行動,進行大排查大整治,現場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61.02萬家(次),責令整改7.17萬家,整改問題9.66萬個;實施食品生產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對嬰配食品生產企業100%檢查,治理食品安全領域亂象,推進實現食品安全領域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案例十五:四川省李某某等5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某魚莊由李某某等五人合伙經營,各占20%股份。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五被告為了節約成本和為鍋底增香,安排廚師高某某將店內顧客食用后的廢棄油脂過濾回收,通過加熱熬制的方式“洗油”后,將回收油與新油按照2:1的比例混合再次進行熬制。熬制后的油脂直接用于火鍋搭鍋,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期間共計銷售1768筆回收油鍋底,共計銷售金額49504元。2019年12月,李某某、高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宣告從業禁止令。
二、調查和訴訟
2020年4月16日,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某魚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權行為,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審查,并依法在國家級媒體發布公告,公告期滿無社會組織或機關提起訴訟。同年6月23日,達州市檢察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受邀參會的聽證員發表聽證意見,建議檢察機關依法嚴懲食品侵權行為,按照銷售價款十倍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訴求。
2020年6月24日,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五被告連帶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495040元,并在市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同年9月22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被告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在公益訴訟檢察辦案環節貫徹落實“四個最嚴”食品安全標準,為食品安全持續提供法治保障。檢察機關結合本案的法理和情理考量,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決定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侵權主體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請求,讓侵權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通過邀請社會公眾參與案件聽證、旁聽庭審,在釋法中普法,增強全社會對公益訴訟制度的認同感,持續向社會公開傳遞食品安全“最嚴厲的懲罰”的鮮明導向,持續倒逼食品從業者守法紀、知敬畏、明底線,自覺持之以恒依法守護好老百姓飲食安全。
(二)合理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標準,穩妥推進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實踐探索。民事公益訴訟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主要是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的損害和損害危險,檢察機關在辦理該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定位,在確定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具體數額時,以違法銷售金額為基數,統籌考慮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持續時間、財產狀況、公眾情緒等方面。通過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警示作用,有效實現“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震懾目的,對于維護食品安全、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依托公開聽證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續提升司法公信力。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注重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考慮疫情影響下的小微企業經營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設計初衷,以及侵權人的抵觸情緒等方面,在多次案情分析研判的基礎上,組織公開聽證,邀請代表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公開評議,同時邀請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和餐飲業代表全程旁聽,收集公眾對此類案件的司法訴求,為平衡公益維護和企業利益,兼顧法理情三者關系厚植根基。聽證會上,通過三輪公開論證,各方緊扣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適用問題,將本案各類影響因素和訴求“面對面”說清講透,實現了訴前充分溝通,法理情理綜合考量。通過公開聽證,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保障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確保司法過程更接地氣,司法決策更有溫度,司法結果更能得到公眾認同,鮮明的體現了以公開促公正、以聽證贏公信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