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眉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眉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眉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市第四屆人民政府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胡元坤
2021年1月18日
眉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提升綠化質量和園林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具有天府韻味、眉山特色的高品質生活宜居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生態、景觀與人文相統一,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并重、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綠化建設和養護所需經費。
第五條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文廣旅、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依據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有愛護城市園林綠化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或者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建、捐贈、植樹、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對城市園林綠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七條建立眉山市園林綠化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具體辦法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和各類綠地控制線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按照規定報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眉山實際,按照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布局,科學編制。
第九條經批準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確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調整綠地系統規劃不得減少綠地規劃用地總量。減少綠地規劃用地的,應當就近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地規劃用地。就近無法補足的,應當按規定繳納綠化異地建設費。
第十條市、縣(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土地利用條件。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指標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加強城市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300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500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園。舊城改造時,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加強綠地建設。
因地制宜規劃建設與園林有機結合的綠道、健身步道、足球場、健身路徑等體育設施,具備條件的游園應當配建一定面積的健身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其綠化專項設計方案應當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接受其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施工。確因季節等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遲于下一個植樹季節內完成綠化任務。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監管,并將其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綠化專項設計方案實施,并將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納入工程建設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保修養護期間,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確保養護質量。
保修養護期滿,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時進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城市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葉植物、花卉植物搭配,提高綠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
在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中,鼓勵種植市樹、市花、縣樹、縣花等鄉土樹種,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園林景觀。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城市設施建設應當與樹木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樓體、墻體、庭院等,實施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城市高架橋護坡、立柱、涵洞,以及大型環境衛生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鼓勵開展園林城市、園林單位(居住小區)、園林村鎮等創建活動,推動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第三章管理和養護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管理養護實行以下分工: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園林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養護;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養護;
(四)居住區綠地,居住區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管理養護;實行委托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管理養護;
(五)捐建的城市園林綠地在移交管理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養護期滿后,經驗收合格移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養護;
(六)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養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并建立穩定的專業技術隊伍,提高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縣(區)園林綠化管護標準管理養護城市園林綠地。
喬木、灌木、花、草等綠化植物受損或者死缺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補植。
城市園林綠化設施損壞或者老舊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禁止破壞城市園林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繳納城市園林綠地占用費,并到所在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恢復城市園林綠地原狀,或者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所需費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一)已經死亡的;
(二)妨礙交通、管線、建(構)筑物等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無法挽救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的。
第二十三條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胸徑20厘米以上落葉喬木或者胸徑15厘米以上常綠喬木超過2株、移植超過10株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進行專項論證,采取聽證會或者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樹木種類和數量等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并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道路改造應當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樹。確需更換、砍伐或者移植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植城市樹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移植城市樹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影響采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的;
(三)妨礙交通、管線、建(構)筑物等安全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的。
移植樹木應當嚴格執行樹木移植操作規范。
第二十五條除管理養護責任人按照養護標準實施養護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修剪城市樹木。
第二十六條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或者處理事故,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并在處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熱油、酸堿性物質等妨害城市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二)穿越綠籬、踐踏綠地、折枝摘花、摘筍或者攀爬、刻劃城市樹木;
(三)在城市園林綠地內傾倒垃圾、鏟草、捕鳥、葬墳、祭祀或者放養寵物;
(四)在城市園林綠地內露營、燒烤、停放車輛、搭棚堆物;
(五)在城市樹木上架設電線、拴繩掛物、拴系動物;
(六)其他損害城市樹竹花草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老舊小區改造中,為滿足業主生活正常需求占用綠地的,應當通過增加屋頂綠化、墻面綠化、棚架綠化或者增設透綠磚等形式彌補綠化總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照綠化專項設計方案進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一至三倍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因擅自移植或者修剪造成城市樹木損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造成城市樹竹花草或者城市園林綠地損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造成城市園林綠化設施損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古樹名木保護按照《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包括城市園林綠地、城市樹竹花草和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城市園林綠地是指建設用地范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城市園林綠化設施是指城市園林綠地內的亭、臺、樓、廊、道路、橋梁、雕塑、碑記、花架、護欄、動物籠舍、說明碑等園林建筑和娛樂、衛生設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化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