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人大常委會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的決定
(2020年10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充分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和規范全市檢察建議工作,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檢察建議包括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以及其他檢察建議。
二、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工作和行業工作實際,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
三、檢察機關應當實行檢察建議案件化辦理,以事實為依
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調查核實,規范辦案程序。檢察建議書要內容明確、要求具體,釋法說理充分、文書制作規范,操作性強。
四、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向本院所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本級有關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需要向涉案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報請被建議單位的同級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五、檢察機關在檢察建議案件辦理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工作情況及證據材料,不得拖延或阻礙檢察案件的調查。
六、檢察建議書以書面送達為主,也可以現場宣告送達。現場宣告送達應當協商被建議單位同意,可以在檢察機關、被建議單位或者其他適宜場所進行。
七、被建議單位辦理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應當明確辦理部門和責任人,認真研究制定辦理措施,確保落實到位,并按照檢察建議書載明的回復期限,將檢察建議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情況特殊難以在規定期限完成辦理任務的,被建議單位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
八、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檢察建議書確定的異議期限內向檢察機關書面提出,檢察機關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對檢察建議書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檢察建議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被建議單位書面告知。
九、對所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檢察建議書,應當抄送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
十、對被建議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回復或者經催辦后仍拒不回復、指出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報告上級檢察機關,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督促整改;
(二)造成不良后果的,檢察機關可報告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三)涉嫌失職瀆職等職務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四)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十一、檢察機關要全面提升檢察建議工作能力,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
(一)制發檢察建議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強的問題應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
(二)檢察建議發出前,要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溝通;
(三)檢察建議發出后,要跟蹤督辦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
(四)要將檢察建議的質效納入案件評查和檢察官履職績效考核內容。
十二、市、縣(區)應當將其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檢察建議情況納入依法治市考核。檢察機關應當按年度向依法治市考核主管單位提供相關部門、單位辦理檢察建議的相關情況。
十三、市、縣(區)檢察機關要建立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檢察建議工作情況制度;作出的檢察建議書要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監司工委備案。
十四、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檢察建議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檢察建議專項工作情況報告、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監督方式,督促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檢察建議工作,督促相關單位認真辦理檢察建議。
十五、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將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檢察建議工作情況納入部門負責人評議內容。
十六、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