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
《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林武
202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主要包括:
(一)社會公益服務;
(二)公共基礎設施;
(三)農業農村;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重大科技進步;
(六)社會管理;
(七)國家安全;
(八)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公共領域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統籌平衡、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投資決策、投資計劃、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等機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本地區高質量發展戰略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的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八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
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報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條 項目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初步設計。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并對相關文本和所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列明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等進行全面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招標實施方案,明確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出具以下文件: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依法不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情形除外);
(二)節能審查意見書(依法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明確相應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中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請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在線平臺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辦理時限以及政府投資有關政策,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承諾制。
第十七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直接核減后予以核定投資概算,也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以及投資規模五億元以下的項目,可以不報批項目建議書;
(二)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信息化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報批初步設計;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先報批資金申請報告并下達投資計劃,事后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不單獨報批項目建議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內容;不單獨報批初步設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達到初步設計要求。
國家對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有關部門的政府投資計劃申請,與財政部門銜接擬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規模,統籌編制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
(三)預備項目;
(四)項目前期費用等相關經費;
(五)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是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年度計劃項目。項目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和計劃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批準程序,由相關部門提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合同約定等及時撥付,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
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設計方案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后,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適宜采取聯合驗收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組織聯合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
項目結余的財政預算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投資完成、建設進度、竣工、政府投資資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對政府投資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開。
第三十五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信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在政府投資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以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資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