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價格監測預警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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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價格監測預警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
第十四條 鼓勵相關團體、企業為殘疾人提供支持,幫助殘疾人通過網絡服務、電子商務、來料加工等途徑,實現居家就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社區、村殘疾人服務崗位應當優先用于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機構和政府興辦的相關服務機構設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有從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建立殘疾人庇護性場所,組織安排智力、精神殘疾人及其他重度殘疾人從事簡單勞動和康復訓練,并給予必要的生活照料。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集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等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會同財政部門制訂殘疾人庇護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清單。政府采購單位應當根據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實際需求量,確定一定的比例,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納入清單的產品、服務。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市縣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一定比例上繳省級國庫,實行省級統籌使用。
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調查殘疾人的就業意愿,確定殘疾人需要的培訓項目,對培訓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可選擇性和實際效果。
第二十條 殘疾人聯合會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和用人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一)匯集、發布殘疾人就業需求與用人單位崗位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和技能競賽;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服務;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狀況的調查和統計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共享相關信息數據。
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人職工的實際需要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等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價格監測預警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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