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檔案管理辦法
揚州市檔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政府
揚州市檔案管理辦法
揚州市檔案管理辦法
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揚州市檔案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2月1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
揚州市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檔案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并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形成的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市、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照相關規定承擔檔案主管部門委托的檔案工作。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接受專業知識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應當歸檔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市、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檔案進館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其檔案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類重大活動和重要事件檔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重大活動的主辦或者承辦單位、重要事件的處理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二)重大活動舉辦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重要事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在事件處理完畢后六十日內向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也可以向事件發生地的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向主管部門檔案機構移交的,應當同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送交檔案資料電子文檔和目錄。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妥善管理在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檔案。
城市規劃區域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登記并接受其檔案檢查和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工程建設檔案。
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的基本概況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參加檔案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者檔案機構報送檔案。
第十五條 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建檔工作,應當與項目立項、計劃進度、成果驗收鑒定和評審同步,各類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檔案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的,不得驗收鑒定。
第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向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和全文數據。市、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建立專題數據庫。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等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圖片、音像等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編著出版的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公開出版物,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檔案館送交樣本。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可以為本市籍貫或者曾經在本市工作、生活過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人員建立人物檔案:
(一)國際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
(三)在專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全國著名的社會各界杰出人士;
(五)檔案主管部門或者國家綜合檔案館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九條 檔案館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個人向檔案館捐獻、寄存檔案。檔案館對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級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規范、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檔案館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
市、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市情教育。
第二十六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并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數字檔案館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與區域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相銜接。
第三十條 建立市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為中心,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為主體,各級各類檔案館、室相聯通的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提供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