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2021年3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fā)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二、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刪去第四十四條中的“或者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
六、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