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2021〕283號
《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2月21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趙豪志
2021年1月22日
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提高學校安全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管理、綜合治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包括前款所列學校的幼兒和學生。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政府負責、屬地管理、家校共建、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愿者和個人參與學校安全工作,維護學校安全。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庭和學校聯系制度,及時向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介紹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遵守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的情況,定期聽取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
鼓勵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安全工作,共同維護學校安全。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鼓勵新聞媒體發布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對受理的涉及學校安全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責任部門。
第二章 學校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條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安全教育列入課程計劃。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安全教育課程,采取合理有效方式開展防范詐騙、溺水、踩踏、欺凌、性侵害、網絡沉迷,以及禁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減災、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專題教育,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開展新生入學安全教育,幫助學生及時了解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寒、暑假前,組織進行教職工安全部署、學生安全教育和家長安全提醒。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實驗、舞蹈、研學旅行、集體勞動、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前,應當按照課程標準或者活動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群體的特點,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游泳、心肺復蘇等生存技能教育訓練,幫助學生掌握與其年齡階段相適應的避險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三條 學校可以利用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建設的安全教育體驗基地,組織學生開展體驗式安全教育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建設綜合性或者專業性的安全教育體驗基地。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中小學應當每月、幼兒園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不同內容的應急疏散演練,提供住宿的學校應當每年至少開展2次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通勤車)的學校應當每年至少開展2次校車(通勤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五條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納入教師入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對新任校(園)長、副校(園)長和安全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任職培訓。學校主管安全的副校(園)長和安全工作負責人任職期間,每年應當接受安全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定期對教職工、安全保衛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相關安全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通過家長會、家長課堂等方式,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成立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建立覆蓋全體教職工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風險防控機制,定期開展安全分析、安全檢查,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安全工作檔案。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對校內建(構)筑物、懸掛物以及體育器材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及時加固、維修、改造、更換或者重建。
學校在開展實驗教學、體育教學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器材等進行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網上巡查、信息保存、調用調取和運行維護等制度,保證系統正常運行。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重點部位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90日。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升級改造和維修保養;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落實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值班制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安全防范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保安員以及安全防護器材。專職保安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保安員證。
學校應當組織教職工建立護校隊伍,開展校園安全巡查和安全隱患排查。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與社區、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愿者隊伍,在上學、放學時段維護學校以及校門口秩序。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建立健全門衛制度,嚴格執行校外人員、車輛入校登記以及查驗制度,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學校。
學校應當設置圍墻或者其他實體防護屏障,并采取防止攀爬、破壞等措施。校園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
第二十三條 進入校園的人員應當遵守學校安全保衛管理規定,配合學校安全保衛人員進行查驗登記。不遵守規定的,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其離開校園。有危害校園安全行為的,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制止;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發現進入校園的人員攜帶非教學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時,應當制止并要求其離開校園;難以制止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課間活動和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上下樓順序,安排專門人員值班巡查,防止擁擠、踩踏等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根據需要設置規范的交通標志、標牌、安全警示牌、停車設施以及減速裝置等。
進入校園的車輛,應當遵守校內交通安全規定。發生校園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為學生提供住宿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宿舍管理人員對住宿學生進行管理,定時開展安全巡查。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為未成年學生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學校應當在上網設施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完善技術防護措施,防范其接觸違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實驗操作手冊,規范實驗操作流程,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加強對危險物品和實驗儀器設備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等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和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落實學校食堂規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定期開展水質檢測、飲水設備維護和清洗消毒。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學校、校外供餐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加強對學校飲用水的衛生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或者心理健康輔導人員,設立衛生(保健)室和心理健康輔導室,為學生提供衛生保健服務和心理健康教育。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配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保健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和心理健康輔導人員培訓。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開展公共衛生教育,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對知識,做好通風消毒、因病缺勤登記追訪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加強疾病預防和衛生保健工作,開展學生常見病和重點傳染病監測評估工作,依法處置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查體制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學校教職工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并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行為異常狀況的學生,學校應當安排適宜的教育教學活動,對不宜寄宿的學生可以安排走讀,對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可以按照規定休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考勤信息通報制度,將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離校以及其他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上學、放學、放假以及校外活動時間和地點提前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幼兒園和小學應當建立健全幼兒和小學一、二年級學生接送交接制度。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托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托人在放學前需將學生帶離學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并征得學校同意。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校外集體活動需要租用車輛接送學生的,應當租用有相應客運資質的運輸企業的客運車輛,并與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集體勞動、社會實踐或者實習,應當與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以及認知能力相適應,并考慮學生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實習,應當建立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評估機制,對實習指導教師和學生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培訓。學校組織學生在校外實習的,按照規定與校外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將保障學生安全作為協議必要條款。
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加強安全保護和實習管理,保障學生休息權利并按照規定辦理保險。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幼兒園組織幼兒一日生活,保教人員應當在現場照管幼兒。幼兒在園就寢,保教人員應當值守照管,不得從事與照管幼兒就寢無關的事務,不得擅離值守。
小學一、二年級上課期間在沒有其他教師接替的情況下,任課教師原則上不得離開教室。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綜合治理
第四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以及校園周邊安全的綜合治理,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參與的綜合治理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第四十一條 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巡邏防控,完善上學、放學等高峰勤務機制,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學校門前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優化校園周邊交通組織形式,規范學校門前道路停車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以及校園周邊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校園周邊新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四條 學校發現校園周邊山體、水流、擋土墻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設置防護設施或者警示標識等措施,并依法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酒吧、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行為,依法查處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含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合理調整校園周邊公交線路,優化公交站點設置,保障學生乘車便利。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生上學、放學乘車安全。
第四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完善相關水域、水坑警示標識和防護設施,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排查和整治風險隱患,防止發生學生溺水事故。
禁止安排學校教師和學生開展水域日常安全巡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實驗室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液等危險廢物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安全處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網或者違法傾倒、排放。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教學儀器設備、校服等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章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校突發事件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教育、應急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指導學校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學校應當制定校園安全管理總體預案以及各類突發事件預防、應急處置等專項預案。
第五十一條 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風險時,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門應當立即發出預警信息并通知學校,學校應當立即采取停課、暫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五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并按照規定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指導學校進行處置;屬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學生和教職工因事故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明顯自殺、自殘或者傷害他人傾向,以及有言語、情緒或者行為明顯異常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采取看護、陪護等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要求到校處理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到達學校。
第五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園欺凌、性侵害預防和處理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參與的防治工作體系。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欺凌和性侵害防治工作機制。發現欺凌或者其他傷害學生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情況復雜的,應當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和有關部門在處理校園欺凌和性侵害事件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雙方當事人應當配合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違反規定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學校無法制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五十六條 新聞媒體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可以聘任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者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幫助學校處理安全事故糾紛。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為學校統一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校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與學生安全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評先評優資格或者撤銷先進單位稱號,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市非學歷民辦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