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議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遵循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保障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需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五、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秘書長請假;每次的常務委員會會議通報上次會議的出席情況和年內歷次會議的請假情況!
六、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增加第三款:“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七、將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需聽取審議的材料,包括列入議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臨時決定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八、將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款修改為:“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款修改為:“根據需要,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會議。可以邀請部分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列席會議!
第五款修改為:“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和安排公民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
增加第六款:“列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到會時,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秘書長請假!
九、將第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
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和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一、第十六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依照《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辦理。”
十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十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到會,可以委托副職領導人員到會作報告。”
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正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時,經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報常務委員會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接受委托到會作報告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供報告機關委托書。”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按照常務委員會工作要點的安排,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審議的工作報告,要及早做好準備,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五、第二十三條,增加第二款:“分組審議時,可以分議題逐項審議,也可以對所有議題一起審議。審議法規案等重要議題時,應當專項審議。審議事項中特別重要的條目,可以逐條審議。”
增加第三款:“分組審議時,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及召集人應當根據審議內容,合理安排審議方式及每項議題的審議時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確定的列席人員應當對審議內容按確定的審議方式認真審查并發言;記錄人員要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主任會議要認真聽取分組會議各組召集人關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確定的列席人員有價值的審議意見情況匯報,并充分吸納相關意見、建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被采納情況作為評價其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根據需要,常務委員會在會議期間可以開展專題詢問。開展專題詢問,要突出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急難愁盼”問題。開展專題詢問前,有關方面要組織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制定具體細致的方案,提高實效。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透露詢問人及詢問內容。被詢問人應詢時作出的承諾應當記錄在案并建立跟蹤落實相關機制。”
十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在三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聽取的有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增加第二款:“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二十一、將第二十七條刪除,內容調整至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了解實情的基礎上,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
二十三、將第三十二條刪除。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山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進行憲法宣誓!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