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決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決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決定
(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以下簡稱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聯名,根據議案提出的基本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議事原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代表議案處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代表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
認真辦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應當依法做好代表議案的有關工作。市、區縣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市人大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代表原選舉單位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
五、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
(二)內容屬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并且作出決定的事項。”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需要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實施中重要問題的事項;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重大事項的事項;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行政管理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范圍內的事項;
(二)應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處理的事項;
(三)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事務的事項;
(四)不屬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代表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寫明提出議案的必要性;案據應當說明議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據;方案應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或者建議。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議案專用紙,并由代表親筆簽名。”
十、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代表應通過參加視察、專題調研、代表小組活動等,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和社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深入實際,廣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并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十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代表議案聯名提出時,領銜代表應當向附議代表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后,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再簽名提出,以示共同負責。”
十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代表議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十三、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代表議案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在大會規定的提交議案截止時間之前送交大會秘書處。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區縣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送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下一次會議時,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并處理。”
十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大會秘書處負責對提交的代表議案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代表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大會秘書處將分類整理后的代表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十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代表議案進行審議,提出是否作為議案處理,或者提出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審議意見,并向大會秘書處報告。”
十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大會秘書處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符合代表議案條件并且解決問題的方案比較成熟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符合代表議案條件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的關于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全體代表。”
十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和相有關專門委員會分別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各代表團審議的基礎上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對該代表議案的審議意見,大會主席團根據審議意見決定是否將該代表議案提請本次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十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二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代表要求撤回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二十一、將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大會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的代表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提議案代表和有關機關、組織的意見,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進一步進行審議,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代表議案審議意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審議意見包括議案主要內容、必要性、征求意見情況及辦理建議等,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轉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或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采取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辦理。”
二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有關機關、組織應當高度重視和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在議案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議案辦理工作方案。議案辦理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辦理議案應采取的新措施、實現的新目標、達到的新要求、辦理時限及責任人。”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有關機關、組織對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審議意見,要逐條提出落實的新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具體目標,對代表議案內容要充分吸收辦理,在年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專題報告代表議案的辦理情況。”
二十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關于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代表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采納提議案代表意見的情況、有關機關或組織辦理代表議案時采取了哪些新措施、相關領域產生了哪些新變化、實際收到了哪些新效果、該議案是否繼續辦理(必要時可以附件作詳細說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可以就代表議案涉及的問題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或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跟蹤督辦,并聽取有關機關、組織的工作匯報。”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將主要依據辦理代表議案采取的新措施、產生的新變化、收到的新成效情況,在認真審議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常委會組成人員意愿,實事求是地對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議案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提出處理意見,適時對有關機關、組織進行專題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組織提出議案的代表對議案辦理質量進行滿意度調查。”
二十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代表議案的決議、決定,審議通過的有關專門委員會關于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以及有關機關或組織關于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組織全體代表進行滿意度測評。”
二十七、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提議案代表的意見。代表議案涉及問題專業性較強的,應征求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的意見。”
二十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代表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并答復代表。市人大相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辦理。”
二十九、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代表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代表議案的決議、決定落實情況和代表議案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議案代表可以進行相應的視察,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予以安排。”
三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設立的議案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代表議案,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三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議案辦理的具體程序和辦法。”
三十二、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