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市長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建(構)筑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公共空間、城市道路及公共場地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置的交通指示標志、路牌、指引牌。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構)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字體符號、樓宇標識等。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區控制、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建(構)筑物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與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相融合。
第五條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和張貼、張掛、設置宣傳品的審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編制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標準,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本土特色,提升藝術水平。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禁設區、限設區、可設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聲音、亮度等基本設置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的招牌設置,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商業街區、商業廣場、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市場(賣場)的招牌設置可以按照整體規劃設計,突出功能定位,體現商業特色。
第十一條禁設區范圍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廣告;
(二)在經批準的商業綜合體預留的廣告位按照要求設置的廣告;
(三)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置的公交候車亭廣告;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準設置的廣告。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在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廣告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設置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各區的設置方案在區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設置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點位數量、載體部位、詳細尺寸、結構形式、廣告性質等。
第十四條 專項規劃和設置方案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規劃和設置方案,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五條 新建建(構)筑物需要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并同步設計施工建設。
未預留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需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原建(構)筑物設計效果。
第三章 設 置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技術規范;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修、安全檢測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技術、材料、工藝等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第十七條 戶外公益廣告的內容、設置時間以及方式等,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管理需要合理安排。
戶外公益廣告載體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商業廣告。
第十八條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在不影響城鎮容貌、交通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根據需要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
第十九條招牌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技術規范;
(二)實行“一店一招”原則,一個店鋪只允許設置一塊招牌,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置一塊;
(三)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以下設置,特色商業街區除外;
(四)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五)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二十條 國際、國內統一品牌的連鎖店、專賣店、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店及銀行、保險、電信等行業戶外招牌設置,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及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其規格和位置。
第二十一條 鼓勵招牌用字根據宣傳特點和周邊風貌,使用符合規范要求的中、外文雙語。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鎮容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設控制地帶設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禁止設置屋(樓)頂廣告和招牌、窗戶廣告、大型落地式廣告、大型高立柱廣告、橋體廣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審批。
在城鎮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招牌附帶商業廣告內容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和張貼、張掛、設置宣傳品許可證應當載明批準編號、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期限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租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大型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期限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期限不超過三年。需要延續設置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獲得延續設置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自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期限、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和材質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標注設置人和批準編號。
第二十七條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的,空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管理維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陳舊、殘缺、污損等影響城鎮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自檢并作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改;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超過12個月的,應當每年委托安全檢測鑒定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并出具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測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時,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護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五)其他管理維護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城市建設管理支出。
第三十條 在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等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公開出讓,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在非公共產權建(構)筑物、設施、場地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按規定標準向政府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及時受理舉報投訴;
(二)檢查設置人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和張貼、張掛、設置宣傳品情況;
(三)檢查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作出設置許可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共享戶外廣告和招牌信息資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相關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大型戶外廣告批準的期限、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和材質設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超過三十日未設置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大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邊長大于等于4米的廣告。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