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1年1月29日
廣州市井蓋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井蓋設施管理,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完好,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道路通行順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井蓋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井蓋設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等范圍內設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公安、交通、照明設施等各類地下管線的檢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蓋板等。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井蓋設施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組織市相關部門制定井蓋設施建設的技術規范,督促、指導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市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履行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井蓋設施的監管和應急處置,協調、監督、指導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井蓋設施管理,督促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 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做好井蓋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照明管理部門做好照明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井蓋設施權屬關系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道路維護管理單位做好公路、城市道路范圍內自有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水務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供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做好管理范圍內供水、排水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電力、通信行業相關單位做好電力、通信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單位做好管轄范圍內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有線電視行業相關單位做好廣播電視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城鎮燃氣行業相關單位做好燃氣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八)公安機關負責治安監控和智能交通設備管線井蓋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以“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為平臺,受理社會公眾反映的井蓋設施缺損等問題,及時移交區政府服務熱線平臺、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處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區網格化服務管理部門及時將收到的井蓋設施缺損等信息移交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處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井蓋設施管理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應當保障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和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等加強井蓋設施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保護井蓋設施的責任意識。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的井蓋設施應當與管線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蓋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等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蓋設施的材料、結構形式、荷載能力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二)井蓋設施與地面保持平順,不得突起、沉降;
(三)井蓋與基座的連接應當緊密、穩固,并具有防盜功能,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異響、不移位、不損壞;
(四)井蓋和井座應當標明類別、功能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名稱、報修電話,井座還應當標明編號;
(五)深度超過1.5米的井蓋設施應當安裝防墜落設施。
已建成的井蓋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新、改造,使之符合要求。
鼓勵在瀝青路面使用可調式防沉降井蓋設施,在水泥路面使用直承式井蓋設施,在綠化帶和人行道使用填充式井蓋設施。
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建設單位執行井蓋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對未移交的井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本市生產、銷售的井蓋設施產品質量。
第八條 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井蓋設施設置的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報送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井蓋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置井蓋設施問題,并與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井蓋設施所有權人逐步建立信息網絡共享機制。井蓋設施信息網絡共享應當符合相關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規定。
第九條 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井蓋設施屬于單一產權人所有的,該所有權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二)井蓋設施屬于多個產權人所有的,應當協商約定1個所有權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共同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三)新安裝的井蓋設施未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的,建設單位為維護管理責任人。
(四)井蓋設施權屬不明的,實際使用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有多個實際使用人的,應當協商約定1個實際使用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人,其他實際使用人共同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前款規定的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委托專業單位維護管理井蓋設施的,受委托的單位為維護管理責任人;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維護管理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四項情形,井蓋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未能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責任人的,或者井蓋設施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認定存在爭議的,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分工。
第十條 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井蓋設施的巡查、養護、維修、改造、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工作:
(一)建立巡查、維護管理制度, 配備專門巡查人員,定期對井蓋設施進行巡查、養護、維修,并做好記錄。
(二)建立管理檔案制度,推進井蓋設施管理信息化建設,鼓勵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對井蓋設施進行權屬識別和編碼管理,防止井蓋設施丟失、破損和移位。
(三)建立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井蓋設施報修專線電話。
(四)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并在暴雨預警信號發布時加強巡查和隱患排查;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塌陷、沉降、移位、松動等問題的,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改造、維修或者加固,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搶修人員、設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六)對已廢棄地下管線的井蓋設施,依照《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發現所屬管理區域內其他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的井蓋設施缺損的,立即告知有關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井蓋設施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應急處置時,作業單位應當設置警示防護設施;檢查、維修、養護等作業應當盡量避開交通高峰。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井蓋設施上劃有交通標線的,在復蓋時應當保持井蓋設施上的標線與路面標線銜接角度一致。
第十二條 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不明確,但存在安全隱患的,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采取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并向可能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發函征詢,同時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的,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采取拆除、封填、修復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6小時內更換、補缺或者修復;因作業條件限制,不能在6小時內完成的,應當在36小時內完成更換、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四條 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后,應當指導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等相關單位設置警示防護設施并進行應急處置;無法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由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應急處置。
有關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井蓋設施進行應急處置或者更換、補缺、修復時,公安交通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維修道路或者公共場地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井蓋設施采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和埋壓井蓋設施;需改動井蓋設施或者進行路面整體抬升時,應當制定井蓋設施改動方案,明確費用承擔等內容,并征得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同意。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盜竊、損毀、擅自移動井蓋設施及相關警示防護設施,不得非法收購井蓋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害井蓋設施的行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情況的,有權撥打“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者向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井蓋設施行業管理部門、井蓋設施監督管理部門等報告,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警示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井蓋設施設計、施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未建立井蓋設施巡查、維護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井蓋設施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應急處置等作業時,未設置警示防護設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或者收到相關信息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更換、補缺、修復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盜竊、損毀、擅自移動井蓋設施及相關警示防護設施或者非法收購井蓋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