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已經2020年11月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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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會)知識產權的保護,保障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關的管理、保護和其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遵循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和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亞青會知識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和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組織機構(以下簡稱亞青委)依法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志、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志、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包括:
(一)亞奧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等;
(二)亞青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志、申辦口號和其他標志;
(三)亞青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火炬、獎牌、獎杯、紀念章、紀念品及有關的設計方案等;
(四)亞青委的名稱、徽記、域名和其他標志;
(五)亞青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舉辦、創作,并約定由亞青委享有知識產權的與亞青會有關的表演、書刊、音樂、影視,以及策劃的火炬接力、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和其他作品、宣傳品等;
(六)其他與亞青會相關的知識產權客體。
前款所稱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處理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版權、公安、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商務、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眾舉報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采用冠名、贊助、特許經營等方式開發利用知識產權。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亞青會知識產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依法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授權;
(二)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的,應當經亞青委授權;
(三)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或者亞青委授權。
單位和個人在依法使用亞青會知識產權時,應當保護其完整性和嚴肅性。
第十一條 亞青委制定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方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亞青會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一)申請商標注冊;
(二)申請特殊標志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辦理版權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七)域名注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亞青委應當在場館建設、設備和服務采購、項目委托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條款。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未經授權,在服務項目、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三)未經授權,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地名、建(構)筑物、場所名稱中使用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上使用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未經授權,制造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制造的特殊標志、商標標識;
(六)未經授權,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亞青會專利或者使用亞青會商業秘密;
(七)未經授權,在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上標注涉及亞青會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號;
(八)銷售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產品;
(九)為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十)其他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對亞青會的開幕式、閉幕式和體育賽事等進行直播、轉播、錄播、重播、網絡傳播,或者對亞青會的開幕式、閉幕式和體育賽事等從現場或者傳播媒介再創作錄音錄像或者短視頻的,應當取得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授權。
第十五條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要求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應當立即刪除或者斷開鏈接。未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接的廣告業務涉及亞青會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的名義從事募捐、征集贊助等活動。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第二十條 對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涉及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及違反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及侵犯版權的,由版權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并與亞青委建立信息通報及聯系機制。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案件通報、移送、接收的銜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舉報或者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負責組織查處。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涉嫌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亞青會商標權或者假冒專利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對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