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2月26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姚奕生
2021年3月15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經過對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珠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將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工程有關情況告知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并懸掛告示牌進行公示。”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月將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竣工驗收情況報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按季度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
(六)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第二款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二)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十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選址意見書”修改為“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三年內尚未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相應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失效。”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后,憑項目批準、核準、備案等有關文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同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為“概念性總平面圖”。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設單位應當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權屬、閑置、查封抵押等,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意見后,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珠海特區報、用地現場及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個業主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八)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九)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證明文件、建筑設計方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十)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和第三款中的“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
(十一)刪除第三十九條。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房地產登記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十四)刪除第四十六條。
(十五)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建設部門”,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十六)將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對無法改正且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函告市自然資源部門;無法改正但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進行現場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十七)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核意見”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的選址意見和用地審核意見”。
(十八)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區政府、鎮政府,市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互相協助,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十九)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避免城鄉規劃隨意修改、規劃難以落實及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二十)將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在農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在建設用地上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二十一)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各級人民政府、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政府、鎮政府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十二)將第九十三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優化管理機制,建立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管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等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二十三)將第九十四條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政府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二十四)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五)將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二十六)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政府應當將違反城鄉規劃行為行政處罰信息通過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城鄉規劃建設活動。”
(二十七)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按照應建公共配套設施工程面積與住宅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乘積的二倍計算。”
(二十八)刪除第一百零三條中的“規劃部門或者”。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規章根據修改情況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014年7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發布,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的生產、生活和環境條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在村鎮范圍內進行建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村是指農業村、涉農村(居)和城郊村(居),但依規劃需要整村搬遷、納入城中舊村改造實施計劃、納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圍,并確定了建設主體的村除外。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結合村鎮實際,堅持保護生態、集約建設、規模經營、共建共享、防災減災的原則。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設立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統籌村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鼓勵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適合村鎮的建筑節能技術,在村鎮建設中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鎮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財政對村鎮規劃編制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 編制村鎮規劃,應按照鎮總體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分層次進行。各層次規劃應當以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規劃內容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第八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鎮的規劃建設用地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各城區范圍內的,應當納入所在城區的城市規劃。
第九條 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村莊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經濟功能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所在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審批,并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依法需要修改村鎮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執行。村鎮規劃已到期的,應當及時重新編制。
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村鎮建設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 村鎮舊區的改建應當遵循有利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改善人居環境和市容景觀,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第十四條 村莊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建設的指導,鼓勵適度集中建設村民住宅。農村新建住宅應當在規劃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圍內建設,建筑風格應當體現地方特色。
舊村場現有空地應當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改善交通、完善基礎設施。
依規劃需要整村搬遷、納入城中舊村改造實施計劃或城市更新改造范圍的村莊,在確定建設主體后,其舊村場內除危房維修、加固外,不得批準新的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在村鎮范圍內發生的建設行為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情形的,應當按國家、省的法律法規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規范。
在村鎮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除對使用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設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外,在村鎮規劃區范圍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規劃選址審批的建設工程,還應當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六條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拆改擴建或者在規劃生活自留地范圍內使用新宅基地進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的,應向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擬建房屋地形圖或準確的鄰里關系尺寸圖。
(五)施工圖文件。
(六)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規劃的,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并附規劃設計圖紙。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村民免費提供具有地方特點和鄉村特色的農村住宅標準圖集。
農村村民建設三層以上(含三層)的住宅,如不采用本條第一款所述標準圖集的,報建時應當按要求提交住宅設計圖件,兩層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簡圖報建。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進行。確需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章 村鎮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村鎮的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的建設管理,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村鎮建筑設計應當遵循經濟、適用、安全和美觀的原則,體現地方特點,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或者圖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二十一條 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工程有關情況告知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并懸掛告示牌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對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的基礎處理方案進行指導。所在地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向宅基地建設工程及時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竣工后,應向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核實,并由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進行竣工備案。
第二十四條 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月將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竣工驗收情況報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按季度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
第五章 村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村鎮飲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條件,保證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六條 村鎮的各項生產建設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護和改善村鎮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鎮周邊的土地、林地、河塘等自然生態景觀、周邊綠色山野空間景觀的保護,有計劃地進行綠化造林,美化環境。村鎮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苗圃、防護林地、專用綠地等,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村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逐步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村鎮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的供水、排水、道路、環衛等市政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和地方關于市政公共設施的管理規定,保證市政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村鎮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負責對轄區范圍內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依法對轄區范圍內宅基地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反村莊規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行為,以及違反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執法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執法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告知投訴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在村鎮范圍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設,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在鎮人民政府管轄區域內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在其他區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條 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設計、施工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損壞村鎮文物古跡、古木名樹、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測量標志,以及損壞郵電、通信、輸變電、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述農業村,是指用地權屬屬于集體用地,位于城市規劃發展區外的,且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較低、村民以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為主的村莊。
涉農村(居),是指用地權屬屬于國有用地,仍以農業生產活動為主,在街道管轄區域內設立的處于城市規劃發展區邊緣即將轉型或位于萬山海島的村居。
城郊村(居),是指用地權屬屬于集體用地或國有用地,位于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較高、人口較多、城市公共設施服務半徑內的村莊,包括城市市區和城區邊緣的村,以及已完成村改居,但近期內按照城市標準建設的條件不成熟,仍處于農村向城市過渡的村(居)。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2016年9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發布,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其審議意見是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確需對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成果進行修改的,相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申請,由組織編制單位充分論證并組織審查后,報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或者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需再次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依法需公示的,應當在審議前進行公示。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第一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平衡全市范圍內各層次、各類別涉及空間利用的城鄉規劃。
市自然資源部門和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鎮政府和有關建設單位依據職責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城鄉規劃編制。
第六條 規劃編制經費按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和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市級城鄉規劃編制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開展規劃項目的申請、審核、入庫、資金分配計劃、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政府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將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處理情況隨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
第八條 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中心城區分區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經濟功能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由區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城市設計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其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應當加強對山脊線、天際線和濱水岸線的規劃控制,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山海相擁、陸島相望、城田相依的風貌格局。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開展交通、市政、景觀、環保、水資源等專項評估,經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橫琴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的立項、編制、審議、審批、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專項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區政府、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應當定期進行修編。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位于城鎮地區的村莊應當納入所在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規劃管理,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四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之一。
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城鄉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公告城鄉規劃草案,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草案依照規定需要聽證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照本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城鄉規劃經批準后,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城鄉規劃成果提交市自然資源部門,納入規劃信息管理系統,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在本單位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并發布于本單位網站,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節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可以進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包括修改和局部修正。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局部修正,應當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及時納入規劃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發生重大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設立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地塊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在實施城市建設中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明顯缺陷的;
(四)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使用強度和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要求進行調整的。
第二十條 因調整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導致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
(三)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包括編制單元修改和局部地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修改,應當以新鎮城市組團為單位;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地塊修改,應當以項目所影響的地塊為單位。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并向市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準。
僅涉及單條支路走向、寬度或者單條市政管線等內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規劃調整方案,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根據需要開展交通、市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景觀、環保等專項評估,經相關部門審查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結合周邊規劃及實際需求,完善公共配套設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方案和專項評估由申請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
(一)將經營性用地調整為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的;
(二)因市政工程實施需要導致周邊用地面積減少,在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對容積率進行調整的,或者根據需要對道路及市政管線的線位和部分技術參數進行調整的;
(三)因落實已批準的專項規劃,經專項論證后,確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補充或者調整的;
(四)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者劃撥地塊面積減少,在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前提下,保留該地塊原批準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不變的;
(五)因規劃需要,在滿足城市規劃技術標準的前提下,為完善片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內增加無償移交政府使用的公共服務和交通市政設施,而導致建筑面積增加的;
(六)農村留用地(非舊村改造建設項目)、非經營性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交通市政設施用地提高開發強度,符合相關規范要求,農村留用地(非舊村改造建設項目)經所在地區政府同意、非經營性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交通市政設施用地經發改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
(七)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調整單個地塊的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標,以及兼容用地性質或者比例的;
(八)在不增加用地總建筑規模的前提下,減少混合用地中居住建筑面積的(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的用地除外);
(九)提高工業用地開發強度,容積率不超過2.0的;
(十)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修正,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并向市政府備案。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選址申請函、有關部門同意開展建設項目前期的證明文件、建設項目總平面布局圖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等材料。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專家出具。論證報告應當分析論證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科學性、合法性、與城鄉規劃的協調性。
第二十七條 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三年內尚未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相應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二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后,憑項目批準、核準、備案等有關文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同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鄉規劃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合宗:
(一)擬合宗用地相鄰,且無道路分割;
(二)擬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相同;
(三)擬合宗用地的規劃功能符合《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兼容性規定要求。
用地合宗后,按照合宗后的用地統一規劃建設,其用地規劃功能、總計容建筑規模、建筑功能比例應保持不變,規劃方案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一宗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分割:
(一)因規劃市政道路、增加向公眾開放的道路、河涌等自然界限分割;
(二)因政府儲備用地規劃實施需要;
(三)因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符合前款第一、三項的用地,在分割前應當按照用地規劃條件編制原用地的概念性總平面圖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明確擬分割用地各地塊的具體規劃指標。分割后用地功能宜相對獨立,且有相對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各地塊開發強度不得突破原用地的總體開發強度指標,涉及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或者調整用地規劃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已建成的用地原則上不辦理規劃用地分割。
第三十一條 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設單位應當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權屬、閑置、查封抵押等,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意見后,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珠海特區報、用地現場及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個業主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規劃條件兩年內,申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超過兩年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重新審核規劃條件。
第二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以規劃條件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證明文件、建筑設計方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市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受委托單位應當嚴格依據市自然資源部門核準的建筑設計方案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審查相關圖紙,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審查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小于(含)五萬平方米的地塊或者建設規模小于(含)十萬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整體編制建筑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第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超過五萬平方米或者建設規模超過十萬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項目,在編制建筑設計方案前可編制概念性總平面圖。
概念性總平面圖是分期編制建筑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基本依據。概念性總平面圖的編制要求包括:
(一)分期數量和各期規劃范圍;
(二)各期建筑功能比例、容積率、建筑覆蓋率、綠化覆蓋率和相關配套設施等規定性內容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面寬、建筑風格等指導性內容;
(三)每期申報開發用地面積大于五萬平方米或者建設規模大于十萬平方米。每期開發單元范圍,宜以市政道路為界;
(四)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的建設時序,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在首期報建、建設和規劃條件核實。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宜獨立占地;
(五)屬本期項目配套的公共配套設施和市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報建、同步施工、同步規劃條件核實、同步交付使用。
經市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概念性總平面圖后,可分期審查建筑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概念性總平面圖應當與首期建設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同時報審。概念性總平面圖的規定性內容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據已批準的建筑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分期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分期建設宜以市政道路為界,多幢連體或者以裙樓相連的多幢塔樓建筑工程不得分期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建筑工程的規劃許可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劃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平面圖:用地紅線、建筑紅線、建筑布局形式、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日照分析、建筑高度、建筑面寬、地坪標高、車行出入口位置、圍墻、公共配套設施等;
(二)建筑單體:規劃平面布局、規劃使用功能、建筑立面、建筑層數、建筑層高、建筑屋頂等;
(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用地面積、總建設規模、地上建設規模、地下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筑覆蓋率、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停車位等;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規定的其他規劃管理內容。
規劃報建的建筑施工圖紙的其余內容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及相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范負責審查。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商品房開發項目需申請規劃設計變更的,應當在項目預售或者銷售前申請。
在項目預售或者銷售后且在規劃條件核實前,商品房開發項目確需變更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批前公示,依法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按程序申請設計變更。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調整建筑密度、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建筑高度、停車位等指標的,或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涉及調整相關指標和改變容積率,需調整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對比論證方案,并依法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作為建筑設計方案編制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和房屋用途應當符合規劃核準的建筑功能。變更房屋權屬登記涉及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權屬人應當報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并按新用途補繳地價。房屋用途是否改變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界定。
房屋改變用途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鄉規劃關于用地兼容性或者房屋適建性的規定;
(二)不影響房屋安全使用;
(三)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已經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征求意見。
第四十二條 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外立面裝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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